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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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含古建园林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以及投资较大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的招标投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招标条件,或者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独立发包的5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及灯光、绿化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的勘察项目,20万元以上的地基处理工程,都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业主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类房屋(含古建园林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开、依法规范、确保质量、保证工期”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1、州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州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以下的工程项目; 2、各县市及大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两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3、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大理市辖区内限额以下中央、省属单位的投资项目。 (二)大理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 1、市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2、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工程项目。 (三)县级和“两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 1、县(“两区”)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县(“两区”)所属企事业单位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2、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工程项目。 (四)独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或者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五)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进行前置审计的招标项目,前置审计价作为工程控制价。不需进行前置审计的项目,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作为工程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在前置审计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招标备案登记。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银行出具的招标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工期在1年以内的项目,资金到位率应当在70%以上;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资金到位率应当在50%以上,并且后续资金来源有保障)。 审计机关对前置审计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编制的工程预算价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工程控制价应当在开标前15日向投标人公布。若投标人对工程控制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日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应对工程控制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投标人。如因对工程控制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公布开标时间。 第十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应条款所规定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实行邀请招标之外招标都应实行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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