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祥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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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出口投保业务相关单据的填制 (一)投保单据的种类介绍 (二)常用保险单据的格式与说明 1.保险单(P366)   “大保单” 是使用最广的一种保险单据,  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作用 :   (1)保险公司的承保证明;   (2)索赔、理赔的依据;   (3)出口人向银行办理议付的单据之一。 (一)投保单据的种类介绍 2.保险凭证   “小保单”,也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已被逐渐废弃。 3.联合凭证    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这种凭证不能转让,目前仅适用于港澳地区托收单据,以及香港地区中资银行港币来证单据。《UCP600》规定,当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时,不得以联合凭证代替。 4.批单   用于修改保险单的有关内容。 5.预约保单   “预约保险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在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理等项目,凡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可以减少逐笔投保的手续费,防止漏保迟保。 案 例  卖方A有一批小麦从奥德萨装船运往美国,价值为5000英镑,当时他已投保货运保险,并取得5000英镑的保险单一张。后来小麦的市场价格下降,当他将小麦以3000英镑的价格卖给B,付款条件是凭提单和保险单付款。卖方A在提交单证时在保险单上写上了“本保险单只转让给买方3000英镑”。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B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5000英镑? 解 析 保险单是可以转让的,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背面签字即可转让,受让人将代替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从而享有保险单所产生的全部权力。 虽然卖方A在保险单上写上了“本保险单只转让给买方3000英镑”,但此批注对保险公司并不产生任何权力和义务,保险公司不受批注约束,因为保险单是保险公司签发的。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向B按保险金额5000英镑赔付。 签订买卖合同中议定保险条款 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按什么保险条款进行投保;   (2)明确投保险别;   (3)明确由何方负担投保;   (4)明确投保加成率;   (5)保险单的签单日期不能迟于装运日期;   (6)明确保险单据形式;   (7)保险币种与发票币种一致以避免汇率风险。 案例分析 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 水浸泡。 案例分析 货物运回新港后,WK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WK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出口香港罐头保险索赔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1)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 案例分析 案例1: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 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分析1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货装船之前的风险,货物装船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货装船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案例2:CIF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没有办理保险。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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