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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法操作的条款。 ①要求除发票外的所有单据不得显示发票编号的条款 (除发票和汇票外,其它提交的单据不得显示发票编号。)”,但有些官方或半官方单据要求必须显示有关发票的编号及出具日期,比如原产地证或出口许可证等。因此,如果涉及这类单据,本条款无法操作。有些商业单据,比如保险单,尽管也有“发票编号”栏目,但保险公司允许按受益人要求留空。由此可见,审证人熟悉单据的栏目内容以及填写要求非常重要。 ②非普惠制下的受惠产品却要求提交普惠GSP制产地证 的条款 。目前已有25个国家给予中国交普惠GSP待遇,对这些国家出口货物,必须申请提供普惠制产地证,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但是如果对于包括美国在内的根本未给予中国GSP待遇的进口国家,要求提交时,则本条款根本无法操作。 3.高风险条款。指操作起来并不困难,但却可能会给受益人带来很高风险的条款。常见的这类条款有: 要求装运后将一份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的条款。 申请人获得一份已经空白背书的正本提单后即可提货,加上如果受益人交单发生问题,将钱财两空。另外,装运后一天内交单也非常仓促,因为承运人可能无法及时签出提单,即使仓促签出,如以后向银行交单前发现单据有误,受益人也无法要求承运人更改提单,因为具有同等效力的三份正本如要更改,必须同时更改。 4.将额外增加费用的条款。指按照信用证的常规操作要求,会使受益人增加额外的费用等。常见的这类条款有: ①要求受益人承担事先并约定的银行费用的条款 。开证国以外的费用可能包括通知费、保兑费、转递费、议付费、转让费、偿付费和付款费及承兑费 除此之外,受益人可能还要承担一些邮电通讯费用。 受益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如事先有无约定、具体费用大小等,酌情考虑应该接受还是要求修改。 ②采用FOB术语,但却要求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以及要求受益人提供保险单等条款。 5.“陷阱条款”。开证人恶意设立或窜通开证行恶意设立的使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无法生效的条款。常见的这类条款有: ①要求提交开证行出具或副签的单据,开证行如不发出或及时发出电传确认书,受益人将无法交单。 ②要求提交申请人出具或副签的单据 (要求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的证明船样已经收到的船样收据)”,如果申请人不出具或不及时出具船样收据,受益人将无法交单 (信用证金额的90%即期付款,余下的10%待申请人出具一份无异议证明后再付)”,如果申请人不签发无异议证明,受益人将无法获取剩下的10%的货款。 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 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 请运用国际贸易法的原理,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食品公司、A公司、B公司、C银行、D银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 (2)A公司对C银行的起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食品公司与A公司之间是国内购销合同关系; ②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③A公司与C银行之间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委托关系; ④B公司与C银行之间是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 ⑤C银行与D银行之间是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的关系; ⑥食品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最终用户与供货人之间的关系。 A公司对C银行的起诉不成立。 因为C银行作为开证行,其责任是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要求审核B公司所交单据,在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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