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税收检查应对策略及税企间涉税争议焦点问题解析课件.pptVIP

房地产业税收检查应对策略及税企间涉税争议焦点问题解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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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1)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的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股权投资转让收益确认时间不同: 《会计准则》: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9]98号: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19号 ,2010年10月27日):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2010年11月26日)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解读》: (一)递延收入的处理 (1)对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25日取得的上述收入,已做递延收入分期计税的不再调整,对未计收入的剩余所得应作为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一次性计算纳税。 (2)对于2010年10月26日以后,再发生上述收入,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次性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纳税。 (二)“另有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第六条、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26、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转让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有关权益性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及已宣告尚未实际收到的股息、红利后的金额,如果为负数,就构成股权转让损失。 股权转让收入总额-计税基础=负数 [例6-12] 锦富钢铁公司为解决生产用电,于1999年投资2000万元建设了一座火力发电厂,由于规模小,耗能大,污染严重,2003年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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