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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 State Control 低标准船的判别和滞留指南: PSCO在检查中评估船舶是否能够保证: 安全航行; 安全处理货物; 安全机舱操作; 必要时有效的灭火; 必要时有效的弃船; Port State Control 防止污染环境; 保持足够稳性、水密; 必要时遇险和安全通信; 船上的安全和生活条件。 如果以上评估的某项结果是否定的,则船舶会被滞留。 性质不很严重的缺陷的组合也可能导致滞留。 PSC-Regional PSC Organizations 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 Europe and the north Atlantic (Paris MOU); Asia and the Pacific (Tokyo MOU); Latin America (Acuerdo de Vi?a del Mar); Caribbean (Caribbean MOU); West and Central Africa (Abuja MOU); the Black Sea region (Black Sea MOU); the Mediterranean (Mediterranean MOU); and the Indian Ocean (Indian Ocean MOU). 船舶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适用范围:中国籍200总吨或750KW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KW的内河船舶和进出我国港口的一切外籍船舶。 检查方法:禁止对在航船实施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 对国内船舶: 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填写安全检查记录 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检查记录簿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一份由港监(海事局)存查。 船舶安全检查 对国外船舶:签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船长,一份由海事局存查视情况将其副本交船旗国主管当局和IMO。 船舶安全检查 检查周期:一般6个月内不重复检查 下列船舶除外: 国际航行滚装、散货、油、散化、液化气船。 新发现缺陷; 发生交通事故; 收到举报; 主管机关指定。 船舶安全检查 缺陷处理: 纠正后申请复查; 滞留:船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和旅客、水上交通安全或环境安全 《禁止离港通知书》,纠正缺陷后申请复查。 《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 第八节海运危险货物管理 SOLAS convention 国际危规》,包括7个部分、2 个附录和1个索引: 第1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 第2 部分———分类; 第3部分———危险货物清单( DGL )和限量免除; 第4部分———包装和罐柜规程; 第5部分———出运程序; 第6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 IBL )、大包装、可移动罐柜和公路罐车的结构和试验; 第7部分———关于运输操作的要求; 海运危险货物管理 附录1 ———类属物质和未另列明物质( NOS )的正确运输名称清单; 附录2 ———术语表; 索引。 海运危险货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装运包装危险货物集装箱监督管理规定》 《外贸危险货物标志、标记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油轮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的定义与分类 国家标准GB6944-86将危险货物分为9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第4 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 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 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 类———放射性物品; 第8 类———腐蚀品; 第9 类———杂类; 危险货物的定义与分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加压溶解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1类———易燃固体; 第4.2类———易自燃物质; 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危险货物的定义与分类 第5.1类———氧化剂; 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6.1类———有毒物质; 第6.2类———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品; 第9类———杂类危险货物 联合国编号 联合国编号( UN No.)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认可的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危险货物建议书》,将每一种危险物质或物品均作了编号,即所谓的联合国编号( UN No.),已成为举世公认。《国际危规》也采用了这一编号。 包装、标记 包装:能经受装卸和海运的一般风险。 坚固,防止移动、减震,膨胀余地,压力容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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