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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性规定及法律责任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 认证标志。”这是《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中为防止在市场 竞争里,出现假冒节能产品而作出的一项禁止性规定。该法 六十九条对伪造和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行为作出了相应的 处罚规定,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规定处 罚”。 九、能源统计及信息发布制度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第21条对能源统计及信息发布 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 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 完整。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 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 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1.能源统计含义及重要性 能源统计: 运用综合能源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和特有的计量形式,采用科学统计 分析方法,研究能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储存、 流转、使用等各个环节运动过程、内部规律性和能源系统流程的平衡状 况等数量关系的一项专门统计。 (1)能源统计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能源统计工作 可全面了解能源生产、加工、转换、消费和库存等情况,能源统计资料 是国家制定能源战略和能源政策法规、编制能源规划、实施能源管理、 分析和预测能源供需状况的主要依据。 (2)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 《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一条指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 即是国家统计局下至到县级的各级人民政府统计局。该条指的“同级有 关部门”即是同级节能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能源统计信息发布 《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 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信息发布主体目前是国 家统计局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统计局每年出版发行的《中国能源 统计年鉴》就是一部全面反映中国能源建设、生产、消费、供需平衡的 权威性能源统计资料书(其中附录中也包括台湾省和有关国家和地区能 源数据。),这是能源统计信息的一种重要的、固定的发布形式和发布 渠道。同时国家能源局每年也组织编写年度《能源数据手册》。《中国 能源统计年鉴》和《能源数据手册》都是我们学习能源管理知识,开展 能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学习和参考书籍和资料。 十、鼓励节能机构的发展 这是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新增的一项鼓励性规定。节能减排工 作是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的一项系统工程,2011年8月31日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指出要“进一步形成政府为 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 作的格局”。市场有效驱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尽快建立健全我国 节能服务体系和网络化的节能服务机构。发挥节能服务机构在节能技术 咨询、项目节能评估、项目能源审计、节能产品认证、节能知识宣传、 节能技术培训、节能信息传播中的重要作用。《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 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 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 服务”。 1、节能服务机构的含义 节能服务机构 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 认证等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机构。节能服务机构包 括:各地各行业的节能中心、工程咨询中心、节能检测中心、 节能服务公司及节能专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等数量众多的社 会性质(事业、社团、民营、个体)不同的节能服务机构。 2、节能服务 按照《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节能服务可分为 两类: 一类是市场化的有偿服务,主要包括:节能咨询、设计、 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方面的服务。 一类是公益性的无偿服务,主要包括:开展节能知识宣 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 服务。 3、处罚规定及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第76条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行 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 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的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2)节能宣传和教育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 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 培训体系,这是落实节约资 源基本国策的一个重要体现。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深入 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倡 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 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6、节能义务和权利 《节约能源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 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 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该条是关 于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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