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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伤害事故及案例分析 新闻事件 中国新闻网4月29日报道 据网友报料称,今日江苏泰兴中心幼儿园发生砍杀幼儿事件,导致数名幼儿死亡(具体人数不详)当地警方封锁现场,家长不能入园。泰兴市公安局确认此事,死亡人数现在还未明确,砍人者已经被抓获。 本网记者拨通了正在现场的泰兴宣传部朱部长的手机,他表示现场有31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正在抢求。目前无人死亡。 另据消息,警方称,凶手已经擒获,其余受伤儿童已全部送往医院抢救。 幼儿意外事故频发 幼儿园伤害事故该由谁来买单? 有媒体报道,一名男童在某幼儿园内死亡,校门口摆满了花圈、遗像等,幼儿园已被封闭。幼儿家属称因孩子莫名死亡,但园方不给说法才出此下策。园方则回应称没有推卸责任,希望先查清死因。 近年来,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发,而伴随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学校处在十分尴尬的位置。 幼儿园为何成为“无限责任公司”,校园伤害究竟该由谁来买单? 近年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是由于有关幼儿园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幼教工作者不能单凭经验从事教育工作,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园。 幼儿园伤害事故 幼儿园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幼儿人身受到损害,导致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确定事故是否为幼儿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发生在幼儿园组织的教育活动或者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特征 事故发生的范围应该仅限于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学活动中。 事故地点大多在校园内,但有时也可能是发生在幼儿园组织的机构外活动中。 事故种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包括幼儿本人的受伤害和死亡事故以及致伤他人的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 1、幼儿游戏时受伤。 2、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 3、幼儿走失。 4、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原因所造成的。 5、幼儿被他人接走。 6、外来人员的侵入。 7、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事故。 8、幼儿自身身体原因所致。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幼儿园如果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等大型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此外,幼儿园园舍中楼房占大多数,教室、楼道、走廊、上下楼梯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儿童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儿童走失是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儿童在幼儿园期间(指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许可。 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第一,幼儿园伤害事故的主体是幼儿,幼儿是受害人或加害人。 第二,必须有客观的伤害结果发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结果应该是身体受伤或者死亡,一般情况下不包括仅是精神上所收的伤害。 第三,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幼儿园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四,幼儿园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 第五,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想使发生在幼儿园,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 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在现有法律中,关于监护人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3.国务院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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