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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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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和解的过程 申请和解 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法院裁定和解 人民法院审查后,应裁定和解,公告,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通过和解协议 人数过半: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协议通过,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公告 未通过或未认可,终止和解,宣告破产 和解 和解协议 当事人: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担保) 协议内容: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 协议生效:法院裁定认可 债务人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法院应裁定无效,宣告其破产 法院无权裁定修改协议内容,只能裁定认可或不认可 和解 和解的效力 中止破产程序 解除对债务人的破产保全 债务人可占用和正常处分 变更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和债务人按和解协议索偿和清偿 对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 和解的终结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的终结 债务人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条件清偿债务 按协议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和解协议未执行完毕的终结 债务人不执行协议,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债权人因和解协议执行所受清偿仍然有效,未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3.5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三阶段 破产宣告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定事由 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被批准/已通过但未被批准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通过但未获人民法院认可 因债务人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破产宣告的基本特征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 债务人称为破产人 破产人只能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了结+必需),且由管理人实施 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服从于清算目的 债权人 向法院申报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未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的,作为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的变价 拟订变价方案 管理人拟订,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人民法院裁定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或人民法院裁定的变价法案,适时出售,通过拍卖进行 变价出售方法 可将无形资产单独变价出售 不能拍卖/限制转让的财产,另行处理 破产财产的分配 财产分配顺序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 社保(除前项)、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分配 分配过程 管理人拟订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认可后,管理人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 追加分配 债务人有依法可追回的财产 发现债务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 追回财产不足支付分配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上交国库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中的特殊权利 取回权 别除权 抵销权 追回权 ※ 一般取回权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财产的权利人可通过管理人取回。 ※ 特殊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经向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出卖人可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 抵销权:破产申请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不论种类和到期时间,相互抵消。 ※不得抵销的情形: (1)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法定/破产申请1年前的除外)。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法定/破产申请1年前的除外) 。 ※ 追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或破产人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应予以否认,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1) 无偿转让财产的; (2)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 放弃债权。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达到破产界限情形,扔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个别清偿对债务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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