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竹:“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ppt

王竹:“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ppt

  1. 1、本文档共8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四)优化示例 《侵权责任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目的:“制裁”行为人参与共同危险行为而达到“预防”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目的。 优化:应该赋予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际造成损害而不承担最终责任的共同危险行为参与人顺位利益,由其他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先行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无法完全受偿时,才由其承担补充责任。 * 五、对《侵权责任法》上适用规则不清晰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的理解 (一)教唆、帮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相应的”单向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后段:“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监护人角度:由监护人对教唆人或者帮助人的最终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是难以理解的,这相当于认为监护人的监护对象还包括教唆人和帮助人。 教唆帮助人角度:由其对分配给被教唆或者被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最终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则具有合理性,即其主观上能够预见到该部分责任的存在。 “单向连带”责任分担形态: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仅仅就被监护人的最终责任承担按份责任,而由教唆人或帮助人对所有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最终责任 风险责任 程序责任 双向连带 被告分担 连带责任人 原告承担①被告承担② 单向连带 被告分担 原告/教唆帮助人 原告承担①教唆帮助人承担② * 优化: 如果立法者希望进一步保护监护人,还可以赋予其“顺位利益”,由教唆人或者帮助人承担直接责任,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适用后文即将谈到的“不真正补充责任”。 立法者没有作出这一立法选择,说明仍然是希望通过不赋予监护人这种“顺位利益”来鼓励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预防损害的发生。 * (二)劳务派遣关系中“相应的”不真正补充责任 第34条第2款后段:“……;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第37条第2款、第40条规定的补充责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是一种新的“不真正补充责任”。 差别: 第一,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第二,最终责任分担结果不同。 第三,追偿或者分摊的权利人不同。 第四,制度设计的实际责任承担者预设不同。 第五,直接责任人确定的程序负担不同。 *   最终责任 风险责任 程序责任 按份责任 被告分担 原告承担 原告承担① 不真正补充 被告分担 原告/直接责任人 原告承担①直接责任人承担②不真正补充责任人享有③ 单向连带 被告分担 原告/教唆帮助人 原告承担①教唆帮助人承担② 双向连带 被告分担 连带责任人 原告承担①被告承担② 补充责任 最终责任人 补充责任人 补充责任人承担①②补充责任人享受③ * 最终责任的分配:比较原因力。 风险责任的分配:劳务派遣机构的过错主要是聘用和选任过失,其可责难性小于用工单位管理和监督过失所体现的可责难性。 程序责任分担:为避免因部分责任人(如“劳务派遣机构”)破产产生更大的社会连锁反应,赋予其“顺位利益”。 * (三)对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相应的”责任的理解 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条 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列举的“租赁、借用”等“经过许可驾驶”情形为原型: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 1.第49条情形I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表现为“知道”=《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帮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 * 2.第49条情形II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考虑到出租、出借的机动车在损害发生的作用与被派遣的劳动者有类似性,建议比照劳务派遣关系的规定,认定驾驶人承担直接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补充责任。 * 最终责任分担:比较原因力。 风险责任分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知道”的可责难性小于“知道”的可责难性,因此不宜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风险责任。 程序责任分担:为了更好地促进机动车驾驶人提高注意义务水平,减少损害的发生和降低损害的程度,并避免被侵权人直接起诉机动车商事

文档评论(0)

三哥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