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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复)训
一、填空题:【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
1、新《煤矿安全规程》是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
2、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 标准 、 技术规范 。
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三大规程在煤矿生产中具有同等重要和并列平等关系。
5、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指挥安全生产的能力。
7、《矿山安全法》第27条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 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 和处理 矿山事故的 的能力。
8、煤炭工业安全生产坚持“三并重”的原则,具体是指: 管理 、 装备、 培训 三并重
9、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 预防为主 、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 群防群治 制度。
10、通常所指的煤矿“三大规程”是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11、《煤矿安全规程》是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
1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3、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14、煤矿企业井下“三违”具体是指 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5、煤矿每班至少有一名 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16、安全管理中的“四不放过”原则指: 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严肃处理不放过 、 广大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 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 。
17、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 同时施工 、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18、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9、煤矿安全生产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的 人的生命和 健康 不受到危害,物、财产不受到损失。
20、事故预防是通过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使事故不发生,事故控制是通过采取措施和应急手段使事故发生后不造成严重后果或使后果尽可能减少。
2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 普遍 性、广泛性,仅仅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监督举报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
22、事故调查取证的一般原则为 实事求是 、 尊重科学 、 及时准确 。
23、《煤炭法》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劳动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井下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 保险。
24、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25、《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治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7、《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28、安全生产“五要素”是指: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
29、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30、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以十五万元的罚款。
3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专业知识学习和安全培训。
32、国家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33、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34、煤矿主要负责人每个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
35、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
36、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37、煤矿安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38、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市场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39、煤矿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 矿长 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40、危险源控制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源或特定的安全问题,根据安全标准和要求,运用安全科学理论和分析评价方法,系统地收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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