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应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发展。 住房制度的改革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在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定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统一规范全国公积金制度。 2002年3月,国务院修改了1999年的条例,5 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福利性住房补贴 是指国家依法为解决在职职工及农民的住房问题而给于的福利补贴。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贷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1)一次性补贴方式,(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 (3)按月补贴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应遵循的原则:(1)科学合理,公正客观。(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3)绩效评价,规范管理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 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健全和发展住房保障制度要遵循的原则: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府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保障房,是住房保障的关键环节。 我国现阶段保障房的形式: 1、公共租赁房: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旨在解决其住房困难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公共租赁房由公共财政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2、廉租房 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3、经济适用住房 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并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有企业投资建设。 2007年11月30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新特点:第一,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淡化商品性,突出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第二,进一步严格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 五、教育福利的改革与发展 教育福利:指国家和社会以免费和资助补贴等方式向国民提供教育机会和教育条件的社会福利事业。 我国教育福利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义务教育;成人教育福利补贴;在校生的福利补贴和奖励。 1、义务教育 P260 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一定年限的,由国家、社会和家庭承担保障义务的免费国民教育。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凡具有中华任免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 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均为义务教育对象,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新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义务教育的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氛围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