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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森林植物检疫学课程教案
第章 森林植物检疫处理
一、教学目的及要求
掌握植物检疫。
二、讲授的内容提要
一.检疫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检验处理的目的是严防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当运输的物品在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时,检疫法规可能要求将处理作为输入的一个条件。
(一)检疫处理的原则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成员,自加入世贸组织来,严格履行WTO各项协定规定的义务,在植物检疫领域,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作为制定我国植物检疫措施的基础。到2005年1月,我国已正式发布植物检疫国家标准36项(其中转基因标准8项、出入境植物检疫标准4项、国内植物检疫和林业森林检疫标准24项)、出入境植物检疫行业标准92项。
检疫处理方法应当具备快速、高效、安全三个条件,为保证检疫处理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实施检疫处理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检疫处理措施必须符合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检疫处理措施应当是必须采取的,并且应设法使处理所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
(3)处理方法必须完全有效,能彻底除虫灭病,完全杜绝有害生物的传播和扩展。
(4)处理方法应当安全可靠,不造成中毒事故,无残毒,不污染环境。
(5)处理方法还应不降低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存活能力和繁殖能力,不降低植物产品的品质、风味、营养价值,不污损其外观。
(6)凡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农药管理、商品检验以及其它行政管理部门的措施,应征得有关部门的认可并符合各项管理办法、规定和标准。
处理方法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① 未事先办理特许审批手续而输入的“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② 经现场或者隔离检疫发现输入的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感染了危险性病虫杂草,
或者输入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一类危险性病虫杂草,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③ 输入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病虫害者,危害严重,并失去使用价值的。
(2)下列情况之一者,需作除害处理。
① 输入的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植物、植物产品等,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但有条件进行除害处理的;
② 带有一般生活害虫且超过规定标准的。
(3)输入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植物、植物产品,虽带有有害生物,但能通过限制措施达到防疫目的的,可针对不同情况,采用转港卸货、改变用途、限制使用范围、使用时间、限制加工地点、加工方式及加工条件等不同限制措施处理。
(4)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以外,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害的其它病虫害,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植物检疫处理措施与常规植物保护措施有许多不同,它是由植检机关规定、监督并强制执行的,要求彻底铲除目标有害生物,而植保措施仅将有害生物控制在经济危害水平以下。检疫处理往往采用最有效的单一方法,而植物保护则需要协调使用多种防治手段。
检疫处理一般有下列几种方法:
(1)退回处理 如不准进境、不准过境、不准带离运输工具等;
(2)除害处理 除害是检疫处理的主要措施,它通过直接铲除有害生物而保障贸易和引种安全,常用的除害方法有:
① 机械处理 利用筛选、风选、水选等方法选除混杂在种子中的菌瘿、线虫瘿、虫粒和杂草种子,人工切除植株、繁殖材料已发生病虫危害的部位或挑选出无病虫侵染的个体。
② 熏蒸处理 利用熏蒸剂在密闭设施内处理植物或植物产品,以杀死害虫和螨类,部分熏蒸剂兼有杀菌作用。熏蒸是当前应用最广泛的检疫除害方法。
③ 化学处理 利用除熏蒸剂以外的化学药剂杀死或抑制有害生物,并保护检疫物在贮运过程中免受有害生物的污染。化学处理是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病害防除的重要手段,也常用于交通工具和贮运场所的消毒。
④ 物理处理 常用高温、低温、微波、高频、超声波以及核辐照等处理方法,多兼具杀菌、杀虫效果,对处理种子、苗木、水果等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3)限制处理 处理措施不直接杀死有害生物,仅使其“无效化”,不能接触寄主或不能危害,也称为“避害措施”。限制的原理是使有害生物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其寄主或适生地区相隔离。主要限制处理方法有:
① 限制卸货地点和时间。热带和亚热带植物产品在北方口岸卸货、加工,北方特有的农作物产品调往南方加工。植物产品若带有不耐严寒低温的有害生物,则可在冬季进口、加工。
② 改变用途。例如:植物种子改用于加工或食用。
③ 限制使用范围和加工方式。种苗可有条件地调往有害生物的非适生区使用。
(4)隔离检疫处理 也称为入境后检疫,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在特定的隔离苗圃、隔离温室中种植,在生长期间实施检疫,以发现和铲除有害生物,保留珍贵的种质资源。
(5)销毁处理 退回和销毁也是重要的处理措施。当不合格的检疫物没有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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