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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降低勞健保保費實務
b17企業主部份 (共八種方法)
方法一:中小企業主依法舉證降低保費法
A:法律依據
1.勞保施行細則第 35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規定加保者,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
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証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十五
級及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2.勞保第8條第1項第 3款
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受文者:勞工保險局
主旨:有關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後,員工均
已離職並申報退保,僅餘雇主自營,因已無僱用員工,即不再具備雇主之身分,核
非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之適用對象,其申報退保應予受理。請查照。
說明:復貴局86年1 O月 6日 86保承字第 6055669號函
4.健保第22條第1項第1?3款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作業者: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5.健保施行細則第41條第1項第 4?7款
下列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規定並配合投保金額分級表等級金額,向保險人申報:
四、僱用被保險人數二十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及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
中醫師自行執業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但其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
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
高一級。
五、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未滿二十人之事業負責人及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
行執業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但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
高一級。
六、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及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作業者,得自行
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但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之平
均投保金額。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及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按投保金
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
6.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第 2類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
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
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
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
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
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
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
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帳簿使用前,並應送主管
稽徵機關登記驗印。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憑證及帳冊最少應保存五年。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7.專技人員、自營作業者應如何舉證調降投保金額?
(1)在投保單位取得收入之被保險人:檢附最近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與免扣繳憑單。
(2)獨資、合夥等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貴人,無前項所得扣繳憑單者: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通知書核定之「課稅所得」減「應納稅額」等於「營利所
得」。)
(3)無前二項憑證,年所得額在一定標準以下,免課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其
課稅所得為免稅範圍,必低於勞工保險最高一級投保薪資,准以切結方式,同意按勞
保投保薪資最高等級為投保金額。
(4)如無上述證明文件者,得立切結書,申請調整投保金額。但經保險人查核申報不實者,
保險人得依其實際所得逕予調整。
中央健保局84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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