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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指南(2014年第二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3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75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11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3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2014年第15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17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8号(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十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通告(2013年第6号) * 一、 纳税人培训 二、税收政策 一、 纳税人培训 每月15日上午9:30时(节假日顺延),我局将在五楼会议室举行 税收政策宣讲和新办企业纳税辅导,欢迎办税人员届时参加。 请您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及时了解更全面税收政策。 返回目录 二、税收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3号) 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返回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75号) 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返回目录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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