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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死刑复核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所做的改判是终审裁判,其中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不需经过复核程序。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层报性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必须逐级上报,不能越级,比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独立的复核权 由于死刑复核本身就是审判权的一种,因此,任何复核法院都享有独立的复核权。 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一)复核庭的组成 必须是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提审被告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三)死刑复核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2审程序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在报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进行复核时,其报请复核的要求与报送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基本相同,也是应当一案一报。应当报送报请复核的报告,死缓案件综合报告,以及各种诉讼文书,全部诉讼案件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对其中一名或几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也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3.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六部委《规定》第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78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需要改判的,不能加重被告刑罚。即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的改判,只能减轻原判刑罚,而不能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也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 第十九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4.权力具有专属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超级报核。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3.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的历史沿革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由于目前我国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1、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不同情形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所做的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需再经复核程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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