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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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效能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全市工商系统各级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正确、高效、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在行政和业务活动中履行职责、办理公务的行为状态及其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所称行政效能监督,是指对我局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效能监督对象”)的行政效能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实事求是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效能监督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局成立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效能建设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设效能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负责效能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效能办在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局行政效能监督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督工作计划,向党组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考核本机关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局行政效能有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四)调查处理与本局行政效能建设有关的违规行为; (五)总结行政效能建设和提高行政效能的经验和做法;评选优秀成果,宣传和推广勤政典型和高效运行的管理经验; (六)履行党组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效能监督工作负全责。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效能办开展效能监督,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保证监督建议和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效能办实施效能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要求行政效能监督对象在规定的时间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汇报有关情况; (四)要求行政效能监督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列席被监督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活动; (六)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工作; (七)责令行政效能监督对象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八)责令行政效能监督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九)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督建议或决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各直属局、城区分局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对本单位独立承担的有关事项实施行政效能监督。 第九条 市局效能办依照本办法有权对全市系统行政效能监督对象实施效能监督。 第三章 效能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督分为立项、实施、处理等主要阶段,可以采取受理投诉和检查、调查、评估、评议等方法。 第十一条 效能办根据党组的部署和决定,确定行政效能监督工作任务及涉及全局性重大效能监督事项的立项。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督,应当制定方案,并经效能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督,应当通知被监督对象。特殊情况经效能办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进行。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督,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提交检查或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检查或者调查报告应当同时对被监督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效能办根据检查、调查和评估、评议的结果,依法作出监督建议或者监督决定。 对监督建议或者监督决定,效能办应当跟踪了解,督促落实。被监督的单位在接到《监督决定书》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效能办。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10日内向效能办提出复议,复议后维持原决定的,有关部门要按决定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方法。 第十七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效能的举报、投诉,效能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一般性的举报、投诉,可以转交有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开展效能监督,应当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扩大效能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四章 效能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效能监督分为行政决策过程监督、行政执行过程监督、行政实施过程监督三个层次。行政决策过程主要监督决策是否符合原则,达到制止不作调查研究、不顾实际情况的盲目决策行为。行政执行过程主要监督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合理,组织、沟通、协调行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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