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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煤公司(2011)622、623号文件学习题
一、填空题:
1、永煤公司(2011)622文件规定的《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办法。
2、永煤公司(2011)623号文件制定了永煤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规定。
3、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有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四)地测、防治水四个方面。
(一)采煤、掘进方面的重大隐患
1.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
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
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
4.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
5.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
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
7.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
8.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
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0.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
11.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
12、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二)机电、运输方面的重大隐患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
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
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
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
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
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
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
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
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
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
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
(三)“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隐患
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
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
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
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
10.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指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未设置永久性通风设施;风门不连锁;采用单道风门控制风流;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置风门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在巷道中使用布帘、风筒布等软质材料控制风流等);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
12.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1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4.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
1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
1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消突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
17.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9.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2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
22.子公司或矿井未建立瓦斯事故分级追查和报告制度、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3.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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