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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期货公司税制优化改革探讨.doc

期货公司税制优化改革探讨 田晓军 易阳平 摘 要:我国现行的期货公司税制存在着税基偏大、税率偏高、税制不清晰的问题。不合理的期货公司税制已经有失税收公平与效率的杠杆作用。本着公平税负、完善税制、对期货业进行适当扶持、保障和促进的原则,应考虑适当降低期货业的营业税税率、取消诸多不合理的计税限制、认同一些比较科学、合理和易操作的期货公司自发性税收筹划。 关键词:期货公司;税制改革;营业税;所得税 作者简介:田晓军,广发期货公司研究部经理;易阳平,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 现行期货公司税制及其优化空间 期货公司涉及的税种相对简单,主要包括以经纪业务收入为课税对象的营业税(流转税)和以利润所得总额为课税对象的企业所得税,其它相关税种还包括与日常运作相关的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总体上评价,我国期货公司目前的现行税制存在着税基偏大、税率偏高、税制不清晰的问题。 一、流转税制评价 目前,期货公司按照一般社会服务业标准缴纳营业税,并按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一般税负水平是:(1)营业税税率为5%。(2)城建税税率因期货公司所在区域而不同: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在其它区域的,税率为1%。由于期货公司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县城、建制镇内,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5%。(3)教育费附加统一按3%的附加率征收。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期货公司的流转税综合税负在总收入的5.4~5.5 %之间。 据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重点税源营业税行业税负测算,银行业、保险业的营业税税负水平分别为5.2%和5.8%,全国营业税平均税负水平为4.0%。表面看来,似乎期货公司的营业税负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与金融同业仍显得较为一致,然而由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我国期货公司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会更高:(1)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期货公司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些实际上并不构成期货公司收入的代收费用。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期货公司的营业收入为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这显然形成了对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2)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给居间人的佣金返还不得在计算营业税时从营业额中扣除。尽管期货公司使用居间人符合国际惯例,但目前我国客户支付给期货经纪公司的手续费中并没有体现出居间人的所得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这种佣金返还并不属于期货经纪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手续费全额纳税。这导致期货公司实际实现的收入承担的税负要比法定税率高。(3)征收营业税的同时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硬件设备等)所含的进项增值税。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择其一对企业征收。我国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但由于各种原因,金融、交通、餐饮等服务业目前还没有实行增值税制度,而另外实行营业税制度。由于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作为餐饮类企业的期货公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所以期货公司事实上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收负担。 与OECD国家比较,我国期货公司的营业税负显得偏重。OECD的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企业以征收直接税为主。在所得税(即直接税)上基本采取与其它行业一致的税制政策(个别规定上略有区别),在间接税制(即我国的流转税)上,采取的是与其它行业不相同“从轻不从重”,甚或总体不征收间接税(大致相当于我国的营业税)的特殊政策。如果按照OECD多数国家对期货公司采取的税收政策和做法,对期货公司取消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的话,这部分税款——营业额的5.4~5.5 %转化为税前利润,并对其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期货公司税后盈利将获得数额为营业额3.62%~3.69%的一个提高。如果期货公司征收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不变,但以期货公司营业额扣除代收交易所部分(一般为营业额的20%)后的净收入来计税,同时允许期货公司支付给居间人的佣金返还部分(一般为营业额的40%)在计算营业税时从营业额中扣除,这部分税款——60%营业额的5.4~5.5 %——转化为税前利润,并对其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期货公司税后盈利将获得数额为营业额2.17~2.21%的一个提高。这种计算只是建立在理论推算上,不是精确计算。 二、所得税制评价 目前,期货公司同普通企业一样缴纳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期货公司所得税制的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税前扣除限制大大了加重期货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负。 原则上,与期货经纪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但我国对许多期货公司支出项目规定了不合理的税前扣除标准。目前对期货公司影响较大的扣除项目限制主要有三项:(1)不允许税前扣除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作为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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