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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11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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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八章 Contents Contents 章首引导案例 章首引导案例 §1 磋商交易的重要性及磋商前的准备 一、磋商交易的重要性 §2 磋商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实现双赢是磋商交易的基本原则 交易双方利益分布 图 §3 磋商交易的步骤 一、询盘(Inquiry) §4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5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案情】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接受)通知的时间是 5月8日上午。 试简要回答: ⑴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 ⑵若此案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请简述理由。 【分析】 ⑴按照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求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例B商5月6日上午作出承诺,A、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⑵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按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收盘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受盘人,发盘可以撤销,但本案中A商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作出承诺。A商撤销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8日下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案情】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分析】 1.中美双方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本案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对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赔。 本 章 重 要 概 念 合同的形式 1 合同的内容 2 ①合同成立的证据 ②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几种意义 ③合同履行的依据 一、合同的形式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形式有三种: 书面合同、口头合同、行为合同。 ①约首部分 ②基本条款 二、合同的内容 ③约尾部分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2 * 章首引导案例 1 [第一节]磋商交易的重要性及磋商前的准备 2 3 4 [第二节]磋商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磋商交易的步骤 6 [第五节]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7 本 章 重 要 概 念 5 [第四节]合同的成立 案例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2005年5月3日以电传邀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的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的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涨价,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回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而发生争执。到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的供应商我方接受该供应商于5月5日的发盘。但意大利的供应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通过协议提交仲裁。 分析 对此案例的分析,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意大利和中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电传均受《公约》的约束。 2.意大利商人的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因为我方已经明确告知对方的发盘是用来“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意方是在了解我方意图的情况下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信赖的原则参与了投标。 3.《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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