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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教学课件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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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会组织的职权 1、合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2、列席董事会会议:工会代表有权列席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列席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与职工利益有密切关系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 营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会十八次会议作出修改。国务院于1995年8月7日批准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企业。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合营企业的特征): 1.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企业. 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3.组织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用董事会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4.资本收回要求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终止时,外国合营者才能回收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5.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是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等分配方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作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条件: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程序: (同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双方不必精确计算各方的出资额,只需确定各自的合作条件。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 董事会管理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董事会管理制 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作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长可以由中方或外方担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合作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决定任命或聘用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实行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由中外合作各方选派代表,组成一个统一的联合管理机构,它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 联合管理机构中的主任和副主任,分别 由中外合作者担任。联合管理机构可以任命或聘用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常采用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是合作企业委托一方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对合作企业进行管理的方式。 委托一方管理的,合作他方不参与经营管理活动; 委托第三方管理的,须与受托方订立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方独立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合作各方只参加产品分配与利润分配。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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