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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吏贪赃的几个问题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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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吏采取侵吞、盗窃、骗取、勒索、非法经商和受贿等多种手法进行贪赃活动,严重危及宋王朝的财政收入,妨碍了行政效能,毒害了社会风气,使封建政令走样变形,破坏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加深了阶级矛盾,导致了农民起义。宋朝官吏的贪赃,主要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冲击、封建官僚政治的缺陷、封建统治者的包庇纵容以及封建剥削制度所致。   关键词:宋代;官吏贪赃;社会根源   官吏利用职务之便及手中权力进行的贪赃行为,是我国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的严重社会问题,两宋时期也不例外。本文试图就宋朝官吏贪赃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加深对宋朝封建社会本质的认识,并为当今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借鉴。   一、关于宋朝官吏贪赃的手段   宋朝官吏贪赃的手段多种多样。据《文献通考·田赋考五》载,单在渔利赋税方面的贪赃手法就有“给钞而不销簿者”、“盗印钞而匿财者”、“私立领而官不受理者”、“公吏揽取而不归公上者”。其他的贪赃手法更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侵吞: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经营的公共财物直接占为己有,包括非法转卖或赠予他人。持这种手段的赃吏,有的借助发放财物直接克扣。如徽宗时蔡京“动以笔帖于榷货务支赏给,有一纸至万缗者”,私自减克入己“以千万计”[1](卷179《食货志》)。有的借干管财物直接侵没。太祖开宝年间,太子中舍胡德冲通判延州时,“隐没官钱一百八十万”[2](卷15,开宝七年)。有的借经办工程侵吞。仁宗时右领军卫大将军石普私侵“修孔庙钱”[2](卷108,天圣七年)。有的借官府收入侵吞。徽宗时王黼兼应奉局提领,“凡四方水土珍异之物,悉苛于民,进帝所者不能什一,余皆入其家”[1](卷470《王黼传》)。还有的利用职权以贱换贵,侵吞其差价。仁宗时循州刺史世清,“以病马私易官马,计赃绢十六匹”[2](卷173,皇秸四年)。   2。窃盗: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秘密窃为己有的行为。以这种手段犯赃者,以仓场库务官的监守自盗最为突出。封建国家的仓场库务是政府钱物的集中场所,这就为这些部门的官吏窃盗提供了便利条件。太祖开宝五年,内班董延谔监军营务,“盗刍粟,累赃数十万”[2](卷13)。另外就是直接或间接干管官府钱物的地方长吏和权摄官的自盗。太祖开宝四年,监察御史间邱舜卿被弃市,坐“通判兴元府盗用官钱九十万”之多[2](卷12)。还有的官吏借经办官府钱物自盗,如太祖开宝六年,供备库使李守信“受诏市木秦陇间,盗官钱钜万”[2](卷14)。   3。骗取: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有的虚报冒领。如太祖开宝九年,“泾州官岁市马,彰义节度使张铎厚增其直而私取之,累积十六万贯”[2](卷17)。有的官吏受纳钱物不入账籍。孝宗乾道二年,上元县令李弁升“在任日私于厅侧置上库,拘收赃罚钱,诸色杂官钱,并不附历,节次骗取入己”[3](刑法六至三六)。有的官吏采取发给空头支票的办法。高宗时保义郎监汀州宁化县商税盐务李嗣昌曾“兼受纳和籴米印给虚钞折价入己”[3](刑法六至三七)。   4。强占勒索:指行为人利用职权之便,采用刁难、强乞、肆意课敛、课罚等方法强行勒索财物的行为。持这种手段的赃吏,主要是地方官员及直接临民的里正胥吏。太祖开宝七年,知兴元府李仁友“私收渡钱”,勒索民财达“数十万”之多[2](卷15)。高宗时知荣州吴名世“所为贪酷,自到任数月,民之逃徙者二千余家,籍赀者以数千”,其勒索的财物按法“罪至绞”[4](卷183,绍兴二十九年)。理宗时监司、州县往往非法估籍民产,一些贪官暴吏“不问所轻重,不顾同居有分财产,一例估籍,殃及平民。或户绝之家不与命继;或陈诉许以给还,辄假他名支破,竟成干没;或有典业不听收赎,遂使产主无辜失业”[1](卷173《食货志》。   5。非法经商营利:这种手段,古已有之,但到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就更加突出。正如《历代名臣奏议》卷33载:当时官大者“营赀产”,官小者也“贩鬻乞丐,无所不为”。有假公营私者,太祖时和岘“以官船载私货贩易窥利”[1](卷439《和岘传》)。有的假借官钱或强市以谋取暴利,太宗时监察御史张白曾“假借官钱居籴粟麦以射利”[2](卷22,太平兴国六年)。真宗时镇州知州边肃“以公费钱质易规利,又遣部吏强市民羊及女口”[3](职官六四至二二)。更多者是凭借特权逃避商税以谋巨利。太宗时王仁赡指出:“近臣戚里多遣亲信市竹木秦陇间,联巨筏至京师,所过关渡称制免算。既至厚结执事者,悉官市之,多取其值。”[2](卷21,太平兴国五年)。宁宗时石宗万也上奏:当时士大夫往往联舟经商,“经由场务,曲为覆护免税”,致使长江沿岸商税“较之往年,所收十不及四五”[3](食货一八至二五)。   6。收受贿赂:这种犯赃手段范围最广,也最普遍。从受贿的种类上讲,可分为直接受贿和介绍受贿两种。直接受贿是指行为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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