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学习个别媒体误导公众的“宝贵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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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学习个别媒体误导公众的“宝贵经验”

从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学习个别媒体误导公众的“宝贵经验” 按 语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蔡正华律师认为:对于民众如此躁动不安有其合理性,特别是动不动就会脱口而出的“贪官贪污数千万才十年,大学生抓十只鸟就要十年”“那么多商人偷漏税不抓,抓个掏鸟的大学生做啥”。。。这种观点不能仅仅归责于仇富仇官。其实背后揭示的根本问题有两个: 一者是重刑化的问题,其实法官依法判决从形式上看应该没错,但是这个法很可能是个刑罚配置失当的法,即便不是恶法,也肯定不是什么好法。 不同种罪名之间社会危险性的大小,其实大家心里有杆秤,但是我们刑法的很多立法,都是当时拍脑袋制定的,所以根本没有什么科学性和比例性可言,这才出现贪污和掏鸟之间配置刑罚的不平衡问题。 二是执法的边界:法律即便制定的很好,但是因为执法机关的工作能力,加上一些政治因素,执法选择性严格,或者说根本没有能力执法必严,就会导致心理不平衡,特别是呈现出弱者犯法很容易被惩罚,强者犯法难以受到惩罚的结局。 比如,我们征收个人所得税,搞到最后,富人自有办法逃税,大部分所得税还是工薪阶层出,实实在在地成为挟制底层民众的法。 上述两个问题在我们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甚至是愈演愈烈的情况,导致了社会不满情绪的蓄势待发。而媒体在具体操作上掌握了这个规律之后,做一些处理,聚焦了一些矛盾,自然在社会上掀起了巨大的舆论波澜。 从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学习个别媒体误导公众的“宝贵经验”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陈波 “无冕之王”、“为民喉舌”、“第四种权力”是形容媒体或是形容记者的光鲜词汇。媒体在针砭时弊、为民请命方面做出了极大贡献,对公权力形成了有效制约。 不过,个别媒体在监督公权力的路上走偏了。偷换概念、误导公众、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已经成为部分媒体的家常便饭。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A10版刊登了一则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啥鸟这么归?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文中提到“在家没事掏鸟窝,卖鸟挣了钱”、“再次掏鸟引来森林警察”。 报道中多次出现“大学生闫某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等模棱两可的言语引起人们的同情。即便是理应通晓法律的律师,也难免受到误导,更不用说公众了。笔者的微信朋友圈内就有律师还对此判决表示强烈谴责。 笔者专门检索了《郑州晚报》的这篇报道,读下来的感觉是两个顽皮的年轻人架了个梯子掏鸟窝被处以重刑。 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笔者找到了此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仔细阅读后发现其中的端倪,原来这位鲁姓记者偷换概念、避重就轻、歪曲事实的本领十分了得。 笔者“学习”了《郑州晚报》的宝贵经验,总结如下: 一.模糊处理:“家门口”还是树林? 判决书中查明的部分事实是: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 新闻中言之凿凿,说是“家门口”,但是判决中却说是“树林内”。究竟是否为“家门口的树林内”笔者不得而知。不过,闫啸天的“家门口”接连出现两窝燕隼,这一点十分反常,对此笔者表示怀疑!恐怕“掏鸟窝”的地点不是“家门口”这么简单。 从读者的角度出发,“树林内”和“家门口”完全可以产生不同的效果。“家门口”属于个人日常生活随意就可以到达的地方,且农村一般认为家门口属于自家的地盘,在家门口发现鸟窝,实属稀松平常之事;但是,“树林内”则不同,如果不专门去往树林内,则不可能发现鸟窝。前者容易引起同情,后者则不然。 二.偷换概念:“掏鸟窝”还是“非法捕猎”? 新闻中用的词汇是生活化的“掏鸟窝”,但是判决书中用的词汇是“猎捕”。究竟闫啸天的猎捕方式是否仅限于“掏鸟窝”也不得而知。不知道记者是根据什么判定猎捕行为仅限“掏鸟窝”? 三.误导公众:绝口不提一只燕隼死亡、同案犯为农民 据判决书所载,闫啸天、王亚军第一次非法猎捕的12只燕隼中,有一只逃跑、一只死亡。但是,新闻报道中并未提及此事。 此外,本案中的同案犯为王亚军(新闻报道中的“小王”),其身份为农民,二者在共同犯罪中部分主从犯,王亚军同样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十年。新闻报道中突出闫啸天的大学生身份,不提王亚军的农民身份。对公众的误导作用十分显著,以至于有律师在评论此案时说“两名大学生……”。 四.隐瞒真相:忽略收购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事实 闫啸天不仅有猎捕行为,还有收购行为。也就是说,他在猎捕燕隼并出售后,尝到了甜头,自己做起了“二道贩子”,还收购了1只同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凤头鹰。 判决书载明:“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4年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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