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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章:总论(☆)(注意与“合同法”结合考核主观题)
1.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2.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二章:公司法(☆☆☆)(注意与“证券法”结合考核综合题)
1.股东出资
(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名义股东
(1)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管违背上述忠诚勤勉义务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4.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P54)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公司股份交易的限制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注册资本金;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④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对外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不能约定将该事项交由董事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8.组织机构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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