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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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附件: 关于原产于的进口反倾销案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月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的进口(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规定,根据调查结果《反倾销条例》规定,做出裁定如下: 立案 1. 立案 2009年月日,调查机关收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的进口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月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的进口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年1月1日至2008年月3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年1月1日至2008年月3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驻。 2009年月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驻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调查 1. 倾销及倾销幅度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登记应诉期内,德国Smiths Heimann Gmbh)和法国Smiths Heimann S.A.S)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驻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年月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答卷。在该期间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3)补充问卷 利害关系方意见在案件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本案申请人有限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2.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1)产业损害调查期 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09年10月2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05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作为国外生产者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登记。无中国国内进口商和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11月9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成立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13号),成立了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09年11月16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无中国国内进口商和其他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相关调查问卷答卷。 5)听取申请企业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09年11月30日,应本案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企业意见陈述。 申请企业提出,2006年以来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表观消费量持续快速增长,但由于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国内大量低价倾销,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需求量增长的良好态势并未给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带来应有的效益。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现金净流量严重恶化,巨额投资无法收回,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6)接受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12月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评论》。 2010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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