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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视角看待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doc

从宪法视角看待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相信大家都对这句话不陌生。故事发生在19世纪的德国。当时的国王威廉一世为了在自己新建的行宫前面保持视觉卫生,决定动用国家征收权拆了面前的一座老磨坊,并承诺给磨坊主丰厚的补偿,但磨坊主偏偏不理,惹的国王龙颜大怒,便下令强制拆除该磨坊。可老磨坊主竟然一纸诉状把国王告上了法庭,法官们经过审理,认为国王仅仅因为该磨坊地处国王行宫前面有碍观瞻就强制拆除别人私宅,确实滥用了国家征收权,便判令国王败诉,威廉一世无奈,只得按照原样重修磨坊并给予了赔偿。这个案件在西方法治史上成为里程碑式的案例,成为现代法律保护个人私有产权的丰碑。从这个古老的故事中,我们可以透析出深刻的法学理论:1、“缺乏公共利益的征收是违反宪法的,即使给付补偿,也不能被治愈为符合宪法。”2、司法机关拥有裁定权,纠纷解决司法化体制构建完善。3、 被拆迁人有很强的维权意识,救济途径体现高度有效性。反思我国近来发生的多起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事件,如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为阻止城管队员拆迁,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重伤入院16天后死亡,然这一“壮举”并没有阻止房子成为一片废墟的命运,后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2008年6月,上海市闵行区潘蓉夫妇因为抗拒拆迁向推土机投掷自制燃烧瓶,夫妻均被判妨害公务罪,丈夫获刑8个月;2009年12月5日,云南省曲靖市29岁的数学教师岳喜有,为保护未婚妻的家人,在拆迁现场被围殴受伤后去世,成为2009年拆迁事件中的一具人体标本。这些惨痛的记忆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我们国家在城市拆迁中权利的孱弱和权力的霸道,公民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宪法权利似乎成了无刃之刀。本文由此引发对城市房屋拆迁运动的思考,究其起因,析其脉络,为改善被拆迁人的弱势地位、保障其应有的合法权益提供浅见。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发展背景 拆迁,是指拆迁人(一般指建设单位)因某一建设项目的需要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对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予以拆迁并给予补偿和安置的制度。在我国,拆迁分为城市拆迁和农村拆迁两类。农村拆迁一般是针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主要为了公共设施建设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的拆除重建;城市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为了某一建设项目的需要而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并给予补偿安置。本文主要研究城市房屋拆迁的问题。 (一)房屋拆迁的法哲学背景 之所以会出现城市房屋拆迁运动的各种问题,是由于存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两个权利主体,深层次来说,是存在私人财产所有权和基于公共利益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权,而产生这一对相互作用的权利的基础背景则是人的社会性。 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依赖程度是由深入浅再变深的一个过程。原始社会时期,人们打猎、食宿、蔽体、取暖等活动都是互相依赖、互相协作才能完成,生存能力的极度低下决定了他们必须密切连结。到农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人们更多的依赖自己和家庭的协作,对其他的社会成员依赖相对较小。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的到来,使得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生产力大大发展,每个个体的生产活动逐渐单一化、零碎化,人们除了自己消耗的必需品之外,获得了剩余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这样就出现了交换,继而有了一般等价物、货币等。这个时候,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和协作重新变得紧密起来。自从农业社会有了“你我”之分就有了所有权的观念基础。自罗马法以来,所有权就为自由的观念所支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特别是到了资产阶级处于上升阶段的时候,私有财产被赋予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历史地位。十九世纪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被定义为一种富有自由主义浪漫色彩并且具有绝对性的概念。所有权是一种宪法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它为个人的自由发展以及有尊严有责任的生活提供物质基础。随着资产阶级统治的深入,经济得到高速发展,人们之间的依赖和协作也更加深入,每个人的利益越来越不可能是绝对的,孤立的利益只会导致没有利益。而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无限制性又主张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虽然对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过推动作用,但是它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了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加剧了私权益和公权益的矛盾,阻碍了协作的深入和规模的扩大,甚至导致了个人滥用其所有权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因此,十九世纪以来绝对所有权的观念日渐式微,各国宪法越来越多地规定了对于所有权的限制。近代以来,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等理念的贯彻致使政府介入公共事务的形式变得多样而灵活,公民也愈渐意识到,只有在法律上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才能在深层次上保护涉及每个个人的公共利益。对于所有权被限制的主体而言,这种对所有权的有条件的限制并非一无是处,因为公共利益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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