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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错误表现(投稿).doc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
常见错误表现
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岁末年初时间紧,各企业都要在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之受利益因素影响,总有那么一些企业法人要求其财会人员想尽方法,少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这不仅容易使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工作中发生这样那样的错误,更重要的是给后来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带来很大的审计难度和风险。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并综合有关同仁的经验,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的常见错误归纳如下,以期求对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能起到微薄的帮助。
一般说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错误,主要表现在该调增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增应纳税所得,该调减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减应纳税所得,以及资产类项目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等该调整未调整这三个方面,其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又是多种多样的。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常见错误表现
——延迟确认的会计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实务中主要有这样两种错误情形。一种情形是企业对照合同和发货情况,将对方分期付款取得的收入记入预收账款,在会计处理上是正确的,是属于延迟确认的会计收入,但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应将此分期付款取得的收入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不少企业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对照合同,将一次性收取的下一年度或以后几个年度的租金收入,作为延迟确认的会计收入记入非当期收入类科目,这是正确的,但不作为当期的计税收入就不对了,因为按《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作为销售货物收入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并没有这样做,如一些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产品交客户试用的费用,或将记入管理费用的礼品费用,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按《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另按《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但是,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
——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①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③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40%部分的业务招待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按《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其余40%部分的业务招待费以及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业务招待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现实中不少企业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按《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就不能扣除,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不合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一种情形是不属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不合规的企业之间各种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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