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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与创新——-中国少年司法的改革路径.doc
传承与创新——中国少年司法的改革路径
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进行了大胆改革,即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专门审判,这意味着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诞生,中国少年司法改革的序幕徐徐拉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少年司法理念发生了巨大转变,少年司法机构不断壮大,少年司法制度逐步完善,少年司法在预防、控制和矫治青少年犯罪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少年司法的发展经历了很多挫折,在曲折中前行。
一、少年司法理念从“惩治”向“保护”演变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开始于“文革”结束以后、改革开放初期,在改革开放思潮影响下,青少年最先受到开放文化的冲击,因为心智不成熟,受到不良文化的负面影响,犯罪率急剧上升。为控制犯罪增长,1983年8月党中央做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重大决策,即众所周知的“严打”。“严打”的目标是好的,但在打击过程中,出现一个出乎意料的情况——青少年犯罪不但没有减少,尤其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反而出现上升趋势,且重新犯罪率高。
认识到“严打”的弊端后,学术界发出了纠正的声音。1984年9月11日在北戴河举行的“华东地区首届青少年犯罪学术讨论会”上,提出“综合治理应包括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和改造罪犯四个环节”。彭真委员长也在1984年10月的一次谈话中指出:“现在看来光打不行,还要抓综合治理,教育挽救那些失足的青少年。”同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创建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集中审理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继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后,1991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1998年,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和海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 从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青少年犯罪的主要诱导因素是其所处的家庭成长环境和社会背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指出:“从行为发生原因上,多数未成年人在走向犯罪道路之前,都有一段权利被严重侵害的经历,他们的犯罪某种程度上是家庭、学校或社会保护失灵的结果,他们本身就是受害者。”1991年9月4日,新中国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第38条明确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99年6月28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第2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同年8月下发《关于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选择了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进一步推动了涉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审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在近三十年的司法发展历程中,各级法院在少年法庭工作中总结了少年司法特有的理念,如“寓教于审、注重感化”的程序理念、“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实体理念和“延伸帮助、共同挽救”的综治理念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认为:“少年司法作为犯罪的预后反应,不可能通过惩治而大幅度地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发生频率,少年司法是作为对少年的保护措施而出现的,少年司法制度应该是保护性的。”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2012年8月31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第六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上讲到:“少年司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以未成年人呢度健康成长和自由幸福为追求,以关爱、宽容、理解的心态对待失足未成年人。”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改革,如今,学界与司法界对少年司法应首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已达成共识,人们普遍意识到,要预防和矫治犯罪,不能光靠惩治,应重点放在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保护上。少年司法理念逐步从原来的“惩治”为主的治理理念转变为当前以“教育、保护”为主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且被社会广泛认同。
二、少年司法机构从空白到专门化转变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没有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1991年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对少年司法机构专门化的重视程度不一,导致少年司法机构专门化发展不平衡,法院对少年审判机构较为重视,少年法庭普遍建立,检察院次之,公安机关发展较缓慢,少年侦查机构专门化工作还处于萌芽阶段。1984年,上海市率先创建了少年法庭,但尚不完善成熟,当时的少年法庭实际上是附设于刑庭的少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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