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法律思考(修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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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法律思考(修改).doc

关于查处“傍名牌”案件的法律思考 经检支队 近年来,市场上大量“傍名牌”产品的存在破坏了市场秩序,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不利于我市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傍名牌”现象的概念定义、表现形式、法律界定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傍名牌”的概念理解 所谓“傍名牌”,就是经营者使消费者将其商品与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联想到一起,误以为该商品即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与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有某种联系,目的是借用名牌商誉,在短时间内达到扩大市场、提高销量、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种经营行为专业术语称为商业混淆行为,在经济学意义上也叫“搭便车”行为。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为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知名商品”的认定 “知名商品”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义,除了驰(著)名商标商品明确为知名商品外,其余的知名商品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认定方法,在现实执法过程中难以实现,也难以作为证据进行固化处理。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知名商品的认定,则需权利人投诉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为知名商品,这是否可行? (2)对“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判定 对“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判定,一般适用“使用在先原则”进行判定,但该原则的规定过于空泛。我们认为应在上述原则基础上谨慎区分善意使用人和恶意使用人,例:在A品牌未为知名品牌前已使用某包装进行销售,其他品牌使用相近似的包装,后A品牌成为省著名商标,其要求工商部门认定其他品牌使用该包装为不正当竞争,我认为A品牌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如A品牌的包装设计属专利技术,是否应属专门法调整。 (3)对“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 冒用他人企业名称行为,与《产品质量法》重合的情形可以运用公权主动介入。此外,恶意注册与知名企业近似的名称导致字号混淆、跨地区企业名称(字号)争议以及恶意注册涉外知名品牌企业名称(字号)导致商品混淆等情形,这些是否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范畴?是否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标准,将此项的保护范围扩张到知名企业的字号? (4)对互联网上的“傍名牌”如何规范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交易已是庞大的市场,传统经济领域中的“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上也愈演愈烈,例如域名冒用或近似注册,虚假宣传、消费陷阱、嫁接知名商品或企业的图片等,对这类型案件的立案及调查取证是新课题。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文过于滞后,赋予调查机关的强制力度不够等客观原因,我支队查办此类型案件时,电信部门往往以基于保护通信安全,以法律并未赋权行政机关查看主机信息等为理由拒绝提供侵权网站主机的位置和开办人信息,导致调查取证无功而返。 五、几点建议 (一)制定查处“傍名牌”案件工作指引。“傍名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涉及法规较多,案件定性时需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条款,因此,编制相关案例,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有利于基础执法人员学习借鉴,同时减少办错案的风险。 (二)加强办案指导与检查,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联动机制。工商部门在打击“傍名牌”案件中,往往存在取证工作量大、涉及业务科室较多,而且往往是跨地区调查取证,因此,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整体职能作用,基层要将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请示,上级机关要加强办案指导与协调,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协作,上下联动的机制。 (三)加强“傍名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针对“傍名牌”案件的特点,坚持针对性和实用性相统一,以特色培训提升专业能力,重点围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途径、手段及技巧等内容,培养执法人员“全局”意识和“战略”眼光,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从理论上和操作上提高执法能力。 .页眉. .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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