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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跃军:侦查程序被害人律师帮助问题.doc
兰跃军:侦查程序被害人律师帮助问题
cpl 在 星期二, 11/24/2015 - 23:05 提交
浏览 78 次
【作者简介】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
【文章来源】《时代法学》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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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侦查行为侵权性的特点和律师法律服务职能的本质决定了侦查程序被害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具有正当性根椐。该权利应当包括提供法律咨询、阅卷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代理申诉、控告和提供意见权六项具体权能。为了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为被害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还必须解决律师的数量、律师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性的检验标准和侦查机关侵犯律师帮助权的法律后果三个问题。
【关键词】侦查程序,被害人,律师帮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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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了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辩护人地位,进一步提升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能力,基本解决了侦查程序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问题。那么,作为“刑事上的对立者”——被害人在侦查程序中是否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呢?从域外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看,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在这一问题上还存在不同认识,亟待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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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程序被害人律师帮助权的法理?
(一)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尽管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地区)立法规定被害人在侦查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身份——当事人、证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但被害人与侦查结果——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勿容置疑的。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侦查程序的有效进行既离不开犯罪嫌疑人的配合,也离不开被害人的参与。这就决定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作为犯罪行为的产物,都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和侦查程序的主体。一方面,他们在侦查程序中都具有“双重角色”,既是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是刑事证据来源和刑事证据方法之一。另一方面,在许多案件中,被害人具有复合角色,他既是本案的被害人,又可能是另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发生“恶逆变”。被害人这种“双重角色”或复合角色决定了他们作为侦查程序的诉讼主体,应当与犯罪嫌疑人一样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包括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律师(包括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律师)的参与为国家官员和个人两方组合的侦查程序格局注入了独立于国家机关,也独立于当事人的社会力量。相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律师参与侦查程序体现了对侦查权的监督,有利于促使侦查权依法行使,从而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侦查目的的实现,包括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查获犯罪嫌疑人,都需要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因为“真相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对同一问题的强有力陈述而获得最好的发现。”[1]尊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要求立法赋予被害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能够亲自参与或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参与侦查程序,从而对侦查结果产生实质影响,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域外许多国家(地区)立法均有此规定。《荷兰刑事诉讼法》第51e条规定:“被害人可得到法律帮助。被害人可以让律师代理辩护,律师应根据规定已被授权,或者已经得到书面特别授权。”《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2条赋予被害人22项权利,包括聘请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侦查程序的权利。《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害人作为辅助人必须由律师代理(第59条)。辅助人具有作为检察院协助人的地位,有权参与侦查或预审,并提供证据及申请采取视为必需的措施(第58条)。在我国侦查实践中,由于多数公民法律知识尤其是刑事法律知识缺乏,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只有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拒绝被害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这样,许多公民遭受犯罪侵害沦为被害人后不知道如何处理,有的不敢告发犯罪行为,还有的因受到犯罪嫌疑人恐吓、威胁等不敢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甚至故意做虚假陈述等,这不仅不利于保护被害人权利,也不利于国家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遗憾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5条规定,即使是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而且经济困难,也要等到法院、检察院审查起诉、审判时,才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样拒绝了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在侦查程序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与《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无条件获得律师帮助权不一致,不利于保护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权利。?
(二)侦查行为侵权性的特点?
诉讼理论上通常将侦查分为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两者以是否侵犯个人重要利益为界限。在侦查中,任意侦查是原则,强制侦查是例外。其实质性的根据是,强制侦查伴随着对公民人权的侵害,应当尽量避免采用。但任意侦查也是有限度的,它必须符合必要性、紧急性和适当性三项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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