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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礼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一应用.doc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提要:从经济改革与社会开放以后,中国已开始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但一个普遍的倾向是把儒家传统中的“礼治”误解为“人治”,应被彻底清除并被法治所替代。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本文认为,“礼”作为德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并不矛盾;相反,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礼”一直充当着凝聚传统社会的宪法。本文分析了构成一部宪法的形式要素,论证了“礼”区别于一般法与自然法的宪法特性,反驳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同时指出“礼”本身的一些显著缺陷。文章最后强调了礼治和宪政的内在关系及其对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作用,并突出了“礼”作为一部基本法不断随着时代进化以适合社会发展的必要性。   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老化并消失的时候,它复兴并取代它们,把人民保护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所说的,就是道德与习惯。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12章   八十多年前,以陈独秀和李大钊为首的五四运动思想家把儒学视为现代宪政的死对头。当时,他们激烈反对保守派要把孔孟之道作为“国教”而写入宪法的企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这项努力显然是合理与进步的。但他们的评论同时显示,中国的激进知识分子想做的远不止是这些。他们认为,儒学是完全违背宪政精神的,并应作为中国社会与人格改造的障碍而被彻底抛弃。陈独秀相当准确地把儒学等同于其礼治体系,而后者的一系列规则-从“三年之丧”到“三纲五常”-已经受到激烈批判。2 李大钊则要求把孔子的名字从当时正在争论的宪法中删去,同时列举了儒学和西方宪政格格不入的多条理由。   本文写作的目的之一,在于为儒学就其与宪政之间的关系提供部分辩护。笔者认为儒学并不和宪政精神背道而驰。恰恰相反,传统的礼治正是宪政的一种形式(或许是一种古典与极不完善的形式)。儒家的“礼”看似陈旧迂腐、繁琐不堪,但实际上能被合适地定性为一部统治社会的“宪法”;4 它们体现了被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和原则,构成了统治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运行的道德基础。概言之,本文的论点大致分为两部分。在第一部分,笔者尝试论证,把“礼”定性为一部宪法是合适与可取的。和某些学者的论点不同,笔者认为“礼”并不是自然法,但它是高于一般法律与社会习俗的基本规则,并且具备一个控制体系中大量次要规则的价值核心。且因为一部宪法是被人为设计来统治一个庞大的社会,它至少在理论上允许不断修正以适应社会成员的多种不同需要。在第二部分,笔者针对几项预料中的挑战为以上对“礼”的宪法学定性辩护。在简要回应五四时期对“礼”的批评之后,笔者主要集中于讨论以下3种反对意见:(1)“礼治”主要是人治而非法治;(2)“礼”仅规定了对家庭和国家的责任与义务,而未能授予任何个人权利,因而和宪政精神格格不入;(3)“礼”的体系因不能演变而过于老化,因而对于今天的世界而言毫无意义。当然,在进入这些讨论之前,笔者首先必须澄清宪法与宪政的意义以及衡量一种规范体系是否能构成“宪法”的标准。   至少自从五四运动开始,儒学一直面临着包括政治民主、个人自由与权利等一系列西方价值观的系统挑战。不断被争论的问题是儒学是否能充分更新,从而在保留自身特点的同时,使自身和今天的主流价值观念相吻合。这篇论文试图论证占据儒学主导地位的“礼”不仅不和宪政精神相抵触,而且正是宪政的一种形式。通过建立儒学和宪政之间的联系,笔者希望在东西方的法学对话中引入一个十分重要而至今仍被忽略的层面。且由于一部宪法总是可通过不断修正而获得进化,我们有理由相信,一直作为中国社会凝聚力的价值体系能够更新自身,并继续为今天的社会及其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当然,没有人再会像上世纪初期的卫道士那样坚持把古代的“礼”搬回到现代化的中国;在今天,这种努力无疑将是滑稽可笑的。本文显然不是要论证“礼”作为传统社会规范在实体上的合理性;从现代的眼光看,五四时期的知识分子对“礼”的具体规定进行激烈的批判与否定,是完全正当甚至必要的。但笔者仍然认为,“礼”的精神为治理今天的社会提供了一点有益的启示。至少,它体现了一种严格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中国传统,而这种传统对法治的建立与维持是不可少的。“礼”的历史存在及其对传统中国社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它在新时代的重建提供了希望;没有它,就难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传统,“法治国家”也就只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奢望或空想而已。   一、宪法是什么?   在论证“礼”是宪政的一种形式之前,首先必须澄清宪政与宪法的含义。所谓宪政(Const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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