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关于土地案件十四条疑难问题释义应用.docVIP

关于土地关于土地案件十四条疑难问题释义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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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关于土地案件十四条疑难问题释义 土地案件十四条疑难问题释义 王卫洲   多年来长期很多当事人甚至很多律师咨询关于土地案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为更好的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将这些问题做一总结和归纳,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1、什么是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即原生产队),为中国大陆地区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划分的行政编组;同时期城市街道、镇的区划社区的编组称为“居民小组”。“村民小组”为大陆乡村的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村民小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个时期对应的农村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或作业单位有:   国民政府时期及其以前:地域和人口相当于一个农村基层组织“甲”。现今台湾地区类似的编组为  “邻”,属于城市于“里”的行政编组、农村地区村的行政编组。   土地改革至大跃进以前为“农业合作社”(即初级农业社);   人民公社时期为“生产队”;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为“村民小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村民小组是什么关系?   《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上述法律并列出现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四个管理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这四个单位属于什么关系呢?   很多人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这种观点不正确的。 (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于农村自治组织,属于行政组织,属于管理组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如何理解集体经济组织?   深刻地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人民公社谈起。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颁布,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土地、耕畜和农具归生产队所有。即通常所讲的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随之,农业经营形式转为一家一户模式,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换句话讲,公社的经济职能、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从此进入了有名无实状态。   为了适应这一经济形势的变化,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但是到1984年底我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时,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二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在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上,设立自然村,在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 (三)、因为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但是法律是承认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 3、什么是两公告一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用土地过程必须进行“两公告一登记”。   “两公告”分别指《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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