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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当限制规则.doc

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当限制规则.txt世上最珍贵的不是永远得不到或已经得到的,而是你已经得到并且随时都有可能失去的东西!爱情是灯,友情是影子。灯灭时,你会发现周围都是影子。朋友,是在最后可以给你力量的人。论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当限制规则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摘要】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应当确立医疗损害赔偿适当限制规则。具体的限制方法,应当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对医疗过失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运用原因力规则合理确定、应当特别强调定期金赔偿在医疗过失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和应当借鉴排除间接来源规则在医疗过失损害赔偿中实行损益相抵规则。 【关键词】医疗过失;赔偿;适当限制;原因力;定期金;损益相抵 On the Appropriate Limit Rule of Medical Negligence liability 【英文摘要】For th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of medical negligence is differet from the general liability for personal,has a certain particularity,as a result,it should establish appropriate limit rule of medical damages compensation.As Specfifc methods,we should restrict the compensation amount of the spirit solatium,should reasonable determine the damages compensation caused by medical negligence using the rules of the reasons for power,should special emphasi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gular payment of compensation in the damages compensation of medical negligence and should implement the rule of profit and loss balance. 【英文关键词】medical negligence;compensation;appropriate limit;reason power;regular payment;profit and loss balance 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是否要进行适当限制?这是一个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也是关系到全民健康的社会问题。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医疗过失责任,必须对此提出一个正确的解决办法,确定其是否为一个规则。对此,2008年7月2日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召开的医疗侵权责任研讨会上,很多学者、专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为了进一步说明笔者的看法,遂撰此文,就教于方家。 一、我国对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限制的做法和根据 在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始终是各界极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政府及主管部门始终强调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应当适当,不能超过其所能够负担的限度;但社会各界则始终强调医疗机构在赔偿责任上不能特殊,应当承担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一致的赔偿责任。 (一)我国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一贯意见是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予以限制 在医疗过失行为的赔偿责任上,我国政府及主管部门始终坚持采取限制赔偿的做法。这体现在国务院1986年6月29日公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2002年4月4日公布、2002年9月1日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机构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上。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自己的赔偿标准。略举三例:(1)《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给予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一级医疗事故:补偿3000元至4000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1000元;新生儿为700元。二级医疗事故:补偿3000元至5000元。三级医疗事故:补偿2000元至3000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为700元;新生儿为500元。”(2)《北京市医疗事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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