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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1997/05/0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 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 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 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 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 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 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 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 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 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 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 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 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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