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应如何规定竞业禁止的限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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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应如何规定竞业禁止的限度.doc

竞业禁止的合理限度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员工流动和商业秘密保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必须面对的课题。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同时,订立一份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是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有效手段。我国《公司法》第61条、《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等等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及其员工之间的竞业禁止有成文的规定,但这只是对部分员工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约束,如何能够完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中对于竞业禁止的规范能够适用在绝大多数员工流动中所遇到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竞业禁止涉及两方面利益冲突,一方面为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为员工生存权及工作权的利益。所以,对竞业禁止的界定,应严格限制条件,以应兼顾双方利益妥为处理,以求保护用人单位合法利益,却又不会对员工基本权利造成不当侵害。本文拟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论述:保护标的、义务主体、年限、地域、从业范围、补偿费。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 目 录 导言……………………………………………………………1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1 (二)现有文献综述………………………………………………2 一、法律中竞业禁止限度认定的缺陷……………………………4 (一)法定竞业禁止主体过于狭隘………………………………4 (二)约定竞业禁止法律制度尚未健全…………………………5 二、 三、约定竞业禁止认定竞业禁止必须要有明确的保护标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不宜过宽……………………………8 (三)竞业禁止的年限应当合理…………………………………8 (四)竞业禁止的地域限制的合理性……………………………9 (五)竞业禁止不应超过员工的从业范围………………………10 (六)竞业禁止补偿给付合理额度………………………………11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谢辞……………………………………………………………14 竞业禁止的合理限度 导 言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在这个信息爆炸、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近乎惨烈,企业赖以生存的就是企业核心信息、技术。以信息和技术为主构成的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商业秘密包含着极高的市场价值和潜在利润,维系着企业的竞争优势,一旦泄露往往会使企业在行业竞争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丧失竞争优势,甚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合理、正当的员工流动是一种正常现象,对企业强化管理、谋求发展具有很大促进作用。但现实生活中,员工流动中导致商业秘密流失的问题也十分突出,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是知晓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带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另谋高就或自立门户成为商业秘密流失的主渠道。为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员工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流失,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成为急需解决的课题。 针对这种员工流动所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我国多部法律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是由于每个法律的偏重点不同,而且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在实际案件中法官判案的灵活性不足,一旦法律未明文规定不允许的情况出现,会导致法官判案难度升高,同时可能引起双方当事人的不满。所以,在现有法律的前提下,法律应该明文规定对于竞业禁止的限度,完善和补充现有法律对于员工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保护力度。 (二)现有文献综述 通过查阅中国知网,探讨员工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文章甚多,共计几百篇,并且其中对于员工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论述角度多种多样,比如: 高阳、陈朝仲的《人才流动中看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一文,是从刑法角度来研究员工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缺陷,同时针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对于本文选题有借鉴作用。 徐丽雯的《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完善思考》一文,是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研究员工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第23条、第24条存在相应的缺陷,同时分析了这两个法条规定可能会产生不利的社会后果,结合国外的类似法律,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对本文的论述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郑瑞琨、胡燕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与利益平衡分析——基于劳动关系的视角》一文,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基于劳动关系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理念冲突与协调一步步提出了劳动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利益平衡原则,对于本文行文有很大益处。 通过浏览MBA智库百科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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