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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规定.doc

增城市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规定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是围产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之一。通过评审,能够发现围产保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围产保健对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根据《广州市孕产妇死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围产儿死亡评审细则(讨论稿)》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一、二级评审作出如下规定。 一、评审对象 1、凡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的,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死亡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妊娠部位,包括异位妊娠、葡萄胎、计划生育和内外科疾病死亡、确诊为抑郁症自杀导致死亡的孕产期妇女。 注:因车祸、中毒、吸毒、自杀、他杀等意外死亡的孕产妇不属评审对象。 2、孕28周到产后7天的胎儿或早期新生儿死亡。孕周不清的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者。 注:在院外发生的早期新生儿死亡病例,不纳入此评审对象。 二、评审机构 在市卫生局防保科领导下,在市妇幼保健院的具体协调下,成立由各设产科医院的产、儿科主任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并由其主持各级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和承担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评审方法 采用“十二表格”从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全面评审,并确定每例孕产妇、围产儿的死亡评审结论、死亡原因及死亡影响因素,并针对影响因素提出改进措施。(“十二表格”见附件1) (一)确定死亡评审结果分类 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 2、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 3、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三)明确死亡原因 1、参考卫生部妇幼司《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中有关死因分类的原则: (1)不能以临床症状或临死情况代替死因诊断,如呼吸衰竭、失血性休克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发疾病。 (2)如果死亡只涉及一种,则填写此疾病的死亡诊断。如果死亡涉及到两种或更多的疾病时,则选择根本死因,根本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那个原发疾病。 (3)根据国际疾病分类原则,做死亡分类的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原发病与并发症以原发病为主;重病与轻病,以重病为主;传染病与非传染病,一般以传染病为主;先天畸形与其他疾病,如果其他疾病在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中起主要致死作用,并与先天畸形无明显关系时,应归类于其他致死疾病。 2、死因分类 (1)孕产妇死因分类,详见《广州市孕产妇死亡管理办法》(2007讨论稿)。 (2)围产儿常见死因分类,详见《广州市围产儿死亡评审细则(讨论稿)》。 四、评审程序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分为三级评审,即一级院内、二级区县、三级市级,具体如下: (一)一级评审:为围产儿死亡发生单位及在本辖内发生孕产妇死亡辖区 医院进行的院内围产儿死亡评审或孕产妇死亡评审。 凡在本辖区内发生孕产妇死亡的辖区医院或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各级医院,无论死亡孕产妇或围产儿的户口及地址在何处,均应在孕产妇或围产儿死亡发生时间所在季度内完成一级评审。评审由单位医务科组织发生死亡的主要科室(如妇产科、儿科)有关人员和相关科室(如麻醉科、内外科、病理科、医技科室、护理部)的有关人员进行评审。评审应明确孕产妇、围产儿死因和评审结果,按照十二表格法找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影响因素,并按要求填写“广州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8号前将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资料上交到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科。 (二)二级评审:为区(县级市)级评审。 1、评审时间:每季度评审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下旬进行,如有特殊另行安排。 2、组织:由市卫生局领导、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进行技术指导、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 3、参加人员: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成员及辖区内各产科医院妇产科、儿科及相关科室人员1-2人参加,并邀请广州市妇幼保健院有关人员参加。 4、主持人:会议由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指定专家及市妇幼保健院院长主持。 5、评审资料:由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科接到辖区产科单位上报的一级评审资料后进行整理和复印,于评审前7天送参加评审的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专家审阅,同时送广州市妇幼保健院及卫生局基妇处。评审当天各有关单位应携带评审病例的原始病历资料。 六、评审注意事项 1、评审前应明确评审不是医疗事故鉴定和追究当事人责任。 2、评审一定要在确无医疗纠纷后进行。 3、有关评审的资料,除上报存档外,一律由死亡评审组织单位收回。参加评审人员严格遵守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制度,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保存或向外泄露相关资料。 增城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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