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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建构的实践研究().doc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建构的实践研究
【内容摘要】农民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工非农群体,随着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被越来越多地关注。因此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个人帐户、建立由企业负全责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面向农民工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确立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制度等方面。
【关 键 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构想 策略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实践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系统的组织行为。围绕着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多个行动主体被不断地卷入(不管是被动或主动进入)复杂的多边互动中。这些行动主体通过相互之间的讨价还价,最终实现某种程度上的合作。在特定意义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实践及其制度建构也是多个行动主体间的一种有组织集体行动。而不同行动主体间的良性合作,就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效实践以及相关制度建构的重要基础。
一、农民社会保障的主体
(一)政府:保障制度建构的积极推动者
在农民工保障制度的建构中,政府发挥着着主导作用。这与我国特有社会与制度背景下政府长期的角色扮演和作用是相关的。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①建构过程中,政府的目标主要在于凭借其掌握的行政性资源、财政资源等,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优化供给。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本质上就是政府提供的一种旨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力和基本社会生活安全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这种保障服务与产品的供给其实就是政府利用其掌握的权力对社会财富的再一次分配活动。因而,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过程中,掌握着重要资源的政府是作为一个主要的行动者出现的,这一点能够从我国既有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过程体现出来。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等形式,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具体要求,并将这些强制性的义务,以官方认可的合法性形式施加在如企业、农民工等参与者之上。政府之所以主导推动保障制度的建构,其基本动力来源有两点:一是提供社会保障供给与服务,在某种意义上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政府应该通过提供具有再分配性质的退休金、家庭补助和失业保险等来提供社会保障。二是(地方)政府通过提供农民工社会保障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与主流政策范式的要求,进而增强其行政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地方政府建构农民工保障制度的有效性会对一个区域的稳定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我国政府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上,是采取理性积极的态度的。2006年,国务院就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该文件对于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历史作用给予了积极肯定,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1)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2)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3)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4)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②
(二)企业:处于矛盾情境中的参与者
在政府主导和推动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中,企业是重要的参与者,也是保障责任的最主要承担者。对于企业而言,由于政府法规政策等对其参与社会保障提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在理论上企业应该积极承担起农民工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各种法定责任。在农民工保障制度的建构中,企业扮演的角色和政府不同。由于企业主要是一个以逐利为根本目标的经济单位或经济行动者,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生产或经营成本,企业“通常”会力图逃避社会保障的义务。因而,在农民工保障制度建构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常常并非主动的参与者,在与政府、农民工的互动过程中,一些企业常常试图降低其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因此,减少企业在用工成本上的支出,就有可能成为企业优先采用一种方式。面对着政府提出的保障参与要求,企业在被迫强制性参与的同时,会以其经济利益“受损”为由作出反应。另一方面,企业又是一个社会行动组织。除了日常的生产活动外,它还必须处理诸多与其制度环境、其他行动者间的复杂关系,它还必须履行社会对其赋予的期望,承担社会责任等。对于政府政策、社会期望提出的要求,企业又必须有所考虑,进而参与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中来。
相对而言,在政府、企业与农民工三者中,企业是处于中间联结位呈的,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它面对着政府、法律、法规对其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上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力一一服从的关系,至少在形式制度建构的层面确是如此;另一方面,企业在面对农民工的时候,也会受到来自社会的压力,即社会舆论与道德约束。在社会、农民工看来,企业有责任、有义务为其雇工(本文主要指农民工)办理各项必须且合法的社会保障。即企业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也是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应有的义务。同时,在具体的行动过程中,企业更为直接面临的是来自农民工合法诉求及其行动策略的压力。例如,农民工可能采取正规化渠道提出权益诉求,更有可能采取各种非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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