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工程管理奖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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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管理奖罚制度

第九部分 工程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总公司QEO管理方针“精心施工,持续质优;节能降耗,绿化环保;以人为本,健康安全”,为了规范项目管理、引领创优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创用户满意工程建设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全面推进“竞争力工程”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各公司、项目部工程管理活动。 第二章 奖励基金的提取 第三条 凡在建工程在开工之日全部按2元/㎡提取,其中市政、路桥、构筑物、装潢及其它工程以800元为单位提取2元,按总造价提取(以合同价为准)。 第三章 奖励的分类和依据 第四条 奖励分类 一、优质工程奖、用户满意工程奖(包括地(市)级、省(市)级、国家级优质工程)。 二、总公司及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管理大检查中通报表扬。 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观摩会工程。 四、综合管理体系审核无不合格项的。 五、创安全标化、文明工地奖(包括地(市)级、省(市)级标化文明工地)。 六、创建优秀民工学校。 七、获优秀QC小组成果奖的。 八、获国家专利和省级及以上工法。 第五条 奖励依据 凡在本年度竣工和施工的项目,必须在翌年三月前上报总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查备案,否则归属下一年统计。奖罚依据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三、优质工程的评定,必须有评审部门的文件(或证书)。 四、工程管理检查情况,按总公司及各级检查部门的通报为依据。 五、综合管理体系审核以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为依据。 六、安全生产被评为标准化样板工地或文明工地或在当地召开现场会的,应有当地安监站(主管部门)的评定文件或相关证明。 七、未按规定交纳奖励基金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且在年终结算时要足额补交奖励基金。 八、项目部在与总公司签订的承包责任制中明确创优或创标化工地,并且与管理费费率挂钩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鲁班奖”工程除外),超出责任制目标部分另外奖励,但应收取奖励基金。 九、对外流的创优项目经理,应推迟奖励、减少奖励、停止奖励,防止公司荣誉资源流失。 十、发生死亡事故或安全生产在行业中受到通报批评的,不能给予当年度安全、文明标化类荣誉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细则 第六条 质量安全管理奖励主要对象为工程项目部,以下未作明确的奖励,对象为项目部。 第七条 奖 励 一、承包责任制规定创优目标以外部分,按差额奖励。 二、被评为地(市)级优质工程的奖励4元/㎡,(省会城市优质工程奖励5元/㎡),被评为省(市)级优质的工程,奖励8元/㎡。 三、被评为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除外),奖励12元/㎡。 四、被评为国家“鲁班奖”的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每项奖40万元(对项目经理奖一辆轿车);超出2万平方米部分,另奖10元/㎡;不足2万平方米的工程,奖励20元/㎡。参建“鲁班奖”工程每项奖10-12万元。 以上二至四项不重复计奖,即同一工程按最高奖计发。上级部门的奖励列入公司奖励基金,不再奖到工程项目。 五、被评为地级、省级、国家级用户满意工程每项奖励1万、3万、8万。 六、工程管理大检查中,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如下奖励: (一)在县(市)级工程管理大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奖励2000元。 (二)在地(市)级工程管理大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奖励8000元。 (三)在省(市)级工程管理大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奖励20000元。 (四)在建设部工程管理大检查中获通报表扬的奖50000元。 七、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项目部召开县(市)、地(市)、省(市)级表扬现场会的,实行提前书面申报制度,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工作安排,并根据当地现场会的影响情况,对项目部分别给予县(市)级3-5万元,地(市)级5-10万元,省(市)级10-15万元的奖励。 八、公司工程管理大检查中,获质量及安全第一名的奖5000元、第二名奖3000元、第三名奖2000元。 九、获县(市)、地(市)级以上文明标化工地分别奖0.3元/㎡、0.5元/㎡。 十、获建设部建筑安全奖工地,奖3.5元/㎡;省(市)级文明工地奖2元/㎡,省会城市文明工地奖1.5元/㎡;以上八、九两项标化、文明工地按最高荣誉计奖,不重复计算。 十一、获优秀民工学校的项目部,县(市)级奖5000元,地(市)级奖10000元。 十二、获QC小组优秀成果奖的项目部,地(市)级奖3000--8000元,省(市)级奖15000元。 十三、获专利或国家级工法的项目部或个人奖10万元;获省级工法的项目部奖5万元 十四、市政、路桥、构筑物、装潢及其他工程以800元为单位提取奖励,标准同房建,按总造价奖励(以合同价为准)。 十五、其他相关荣誉奖励金额可根据制度中的相应条款由工程管理部确定。 第八条 奖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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