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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教師升等專門著作最低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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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教師升等專門著作最低標準

朝陽科技大學教師升等標準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教評會議訂定(100.06.29)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教評會議修正(101.06.27)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修正(101.09.11)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校教評會議修正(102.01.22)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修正(103.06.26)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教評會議修正(104.04.29) 依本校「教師資格評審辦法」(以下稱本法)規定,訂定「朝陽科技大學教師升等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教師升等員額以學院通識教育中心為計算單位由教師員額會議依各學院、中心各等級教師人數、招生核定註冊率、校務貢獻度等情形,核定每學年教師升等員額。 教師升等應依各學院、中心之研究與產學項目教學、輔導與服務項目擇定比為「70%、30%」或「60%、40%」作為升等總成績之計算以教學方式,研究與產學項目教學、輔導與服務項目則以「30%、70%」比作為升等總成績之計算 前項成績依權重計算後總分應達75分方符通過標準。 教師升等研究與產學項目,評分內容訂定於「附表1-教師升等評分表」,總分以100分計算;教學、輔導與服務評分另依據本校「教師升等教學、輔導與服務評分辦法」進行評核。 教師升等應達「附表1-1產學合作績效標準」規定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所定之標準(如附表2~附表7)。 教師升等各項成績由送審教師自評後,依程序提送系、院、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評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前一等級後之研究與產學、教學、輔導與服務或相關成就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議決。 教師如有專利、技術移轉成果,且積分符合標準時,應自行選定以專門著作送審或技術報告送審;以技術報告送審須依教育部規定之項目格式撰寫技術報告附錄附表二。 各系、學院、中心所定專門著作需達之標準,系級標準需提經院級教評會審議通過,院級標準需提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經審定已實 本標準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1-(A)朝陽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評分表 A: 教師 自評 院級評核成績 校級評核成績 A1、外審評分:(70%) 著作送人審查,須有至少2人評70(含)分以上,以3位外審成績平均數本項成績。 A1=( + + )÷3= 分 A1=( + + )÷3= 分 A2、(30%) 升等時本職級年內(教師得延長年,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研究計畫、產學成果及其他學術成就(右列A2-1非單一主持之案件,主持人0%點數,共同主持人分40% 項目 指標 計分 教師 自評 院級評核成績 校級評核成績 A2-1計畫案 1.擔任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子計畫主持人,每案30分。計畫總經費超過20萬 30-60分/案 2.擔任教育部及其它政府機構計畫主持人或子計畫主持人,每案20。計畫總經費超過20萬元者,依照每10萬元增加2比例增計數,最高60。 20-60分/案 擔任民營機構簽約計畫主持人或子計畫主持人,計畫總經費5萬元以上始採計。超過5萬元者,依照每1萬元增加2比例增計數。 /案 4.上述計畫有管理費者,依照管理費每1萬元增加5比例增計點數。 /萬元 5.擔任校內補助計畫主持人 10分/案 6.擔任未與本校簽約之研究或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或子計畫主持人,且依行政程序經校長核可者。 與1、2或3相同 技 轉 及 專 利 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先期技轉 15分/案 2.技轉及授權金額,依照每1萬元增加2分比例計算分數。有進學校帳戶之技轉及授權金額,依照每1萬元增加5比例增計數。 /萬元起 3.由本校申請取得發明 40分/件 4.由本校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20分/件 5.由本校申請取得新式樣專利。(非單一作者之案件,第一作者得80%數,其餘作者均分40%數。) A2原始分數小計 附表1-(A)朝陽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評分表 評分小計 院級評核成績 校級評核成績 A項 院級:A1 ×70%+A2×30% A1 ×70%+A2×30% B:教學:依各系、中心、學院訂定之審議標準及程序辦理。(本項成績至少需達70分為及格) 院級教評會 校級教評會 □ (A)研究產學70%,(B)教學、輔導與服務30%。 (A)研究產學60%,(B)教學、輔導與服務40%。 分 (A × %+B× %)= 分 □ (A)研究產學70%,(B)教學、輔導與服務30%。 (A)研究產學60%,(B)教學、輔導與服務40%。 分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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