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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网:上市公司董事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ppt
上市公司董事的权力、义务与法律责任 前言 股东大会是董事会的上级单位? 董事是什么级别?,董事长是否就是我们的上级? 只要我没有在违规的董事会纪录中签字就没有责任? 我只是代表股东来投票,与我个人没有关系? 陆家豪,真的很无辜吗? 主要纲要 一、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及董事会的定位 二、董事的资格及其法律地位 三、董事的基本诚信义务 四、董事的职权 五、董事具体行为与案例探讨 六、董事的法律责任 1、上市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文件 2、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图 3、董事会的定位 4、董事会的职权 5、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 1.2 公司治理结构图 1.3 董事会的定位 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移的趋势,股东大会职权的终点便是董事会职权的起点 董事会在上市公司处于核心地位(问题: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下级单位吗?) 股东人数众多、受限制的所有权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点,使董事会成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核心。争夺控制权同争夺董事会 君万事件、宁馨儿-四砂股份的董事会争夺案例 1.4 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112条规定了董事会的10项职权,可分为三类: (1)对委托人的义务,如召开、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代理法人财产经营权,如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经理。 (3)受托代理的其他事务,如制订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订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4条又进一步细化了董事会的职权,共16项。 1.5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 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事务,而不是直接对公司的事务进行执行;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给董事长部分授权(危害?) 一人一票制的集体决策模式,与“关键人”治理的悖论,博弈论对权力指数的分析,投票规则的问题。 对关健人治理和维护主要股东利益的董事会运作模式的制约措施:引入独立董事与设置部分前置性的决策程序;建立分权式的专门委员会;改变投票决策模式。 二、董事的资格及其法律地位 2.1 董事适当人选标准 董事资格的限制(消极资格)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独立董事资格的特别要求(交易所的备案审核)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5条)+独立性的要求(6条) 2.2 董事资格的国际借鉴 董事资格股(share qualification)的限制: 每一个董事都必须持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份主要出现在英美公司的公司章程而非制定法中 年龄限制70岁:1948年英国公司法,适用范围,公共持股公司及其紧密型公司。 1986年,英国《公司董事消极资格法》,董事被申请消极资格令: 1、实施犯罪行为;2、持续违反义务;3、欺诈;4、不适为董事(unfitness);5、非法交易和欺诈性交易。 2.3 董事的产生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股东大会表决:对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项进行表决(普通投票制、累积投票制) 在会议结束时即视为当选,并应立即就任。 董事应和公司签订聘任合同。 2.4 董事的离职 董事离职的三种方式:辞职、被免去、到届。 董事的辞职生效的条件: 辞职的书面文件送达公司董事会,如果不影响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的半数以下,辞职当然生效。(某上市公司的案例) 误区:1、由股东大会任命,理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其辞职。 2、董事的辞职,还应由董事会批准; 3、董事的辞职,在股东大会批准前可以随意收回。 国际借鉴:《英国公司法》规定:一旦董事作出辞职的决定,只要将此种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秘书,不管公司是否接受其辞职,其辞职都是有效的。 辞职因法定原因未生效时,董事仍然负有法定义务。 董事的接受提名与辞职自由权与其法定义务的关系。 2.5 董事的法律地位 由于虚拟人格的公司作为前提,所以董事的法律地位,呈现多样性或称多重性(存在争议与探讨): --代理人:代理公司与第三人从事交易的需要,承担商事法律关于代理关系的调整与约束,如何解决越权契约; --受信托人:接受股东信任,是一种信任委托(office of trust),作为对公司的资本与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的需要,接受信托法中对受信托人的法律调整。 --公司雇员:同其它雇员享受权利与接受保护。 我国的规定:《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 我国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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