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讲座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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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标准》第二项第六款规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一款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立案标准》第二项第七款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服役。 3、《森林防火条例》就森林防火期的管理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第25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第26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第28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4、《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8、《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2010年2月28日11时许,家住毕节市司法路62-2号的邵霞(女,39岁,汉族)带着孩子到毕节市流仓桥办事处烂泥村五平公墓给其母亲上坟,在点香蜡烛时上引森林火灾,经地委、行署和毕节市委、市政府组织武警、消防和当地干部群众奋力扑救,于3月1日凌晨5时将火扑灭,此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达4900.3亩,直接经济损失384.85万元。邵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于3月26日被依法逮捕。 2010年2月24日下午,织金县黑土乡龙洞村梦鳖组村民刘兴明给其祖父上坟,在烧“钱纸”时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森林521亩,刘兴明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被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2009年9月7日,黔西县花溪乡沙坝村村民张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三人在本村 “蜂子吊岩”处帮村民张某某的母亲看地埋坟。三人按当地风俗点东、南、西、北四处香蜡纸烛敬神,引发森林火灾,将花溪乡沙坝村白龙会大坡、蜂子吊岩处山林烧毁,过火有林地面积675亩,造成经济损失28.6588万元。张、王、高三人过失引起重大森林火灾,构成失火毁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2010年2月28日14时许,西洛乡西山村皂角组村民丁某某在西洛乡中心村宴塘自家责任地铲土坎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7亩,直接经济损失104.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2010年3月1日丁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10年2月28日,大方县核桃乡文坪村村民罗某某在其位于青山湾子的承包地中铲土坎烧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615.8亩, 其中疏林地面积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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