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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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确保安全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局“汽车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汽车运输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汽车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管理、调度和汽车驾驶员的工作安排。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安全行车实行监督管理。各部门主要安全职责如下: (一)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山东局有关规定; 2.组织对公司所属公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检查; 3.协助综合管理办公室做好对驾驶员聘用的审查、审核工作; 4.负责对违章肇事事故材料的整理上报工作; 5.开展有关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培训和安全竞赛活动,负责对安全行车达到30万公里驾驶员表彰奖励材料的审查,经安委会批准后实施表彰奖励;负责对安全行车达到50万公里和80万公里驾驶员表彰材料的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综合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山东局有关规定; 2.认真贯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完善操作规程、保养制度; 3.监督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情况。对违章驾驶,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处罚,并予以制止; 4.做好驾驶员的各项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每月一次“安全活动日”制度,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 5.做好招聘驾驶员资格认定和审查审核工作; 6.负责对驾驶人员的考核、评比、处罚和表彰奖励工作; 7.负责对安全行车达到30万公里驾驶员表彰奖励的推荐工作;负责对安全行车达到50万公里和80万公里驾驶员表彰材料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车辆管理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交通运输的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每季度对其安全活动进行一次检查。 第六条 车管人员做到对车辆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安排保养和维修,按公安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车辆。车辆不得拖保,不得带病上路。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完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三卡”(驾驶员安全行车记录卡、汽车技术档案卡、违章肇事记录卡)、安全活动记录、车辆检查记录等台帐。每年12月底将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推荐安全行驶表彰奖励提供依据。 第九条 装运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时,应严格执行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管业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停车场、必须设置专用消防器具,并定期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驶驾员管理和安全行车要求 第十一条 驾驶员的配备与管理 (一)机动车驾驶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工作积极肯干、安全意识强,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驶执照三年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二)招聘驾驶员时,必须经公司车辆管理、安全管理共同对其资格证书、履历、安全驾驶里程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认可,方准驾车; (三)驾驶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驾驶员必须立即调离或清退; (四)驾驶小型客车须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验并安全行车五万公里以上(需提供有效证明)。 第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车管部门的管理和调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因违章而受到有关部门经济处罚的,由当事人承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必须调离驾驶员岗位。 (一)发生负对等责任及其以上重、特大事故者; (二)一年内发生三起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者; (三)酒后驾车者; (四)发现有不适合驾驶员岗位疾病、生理缺陷的; (五)工作不主动,安全意识差,经常违章,屡教不改者。 第十三条 非驾驶岗位人员驾驶公车安全管理规定。 (一)非驾驶岗位人员驾驶公车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应定期参加驾驶员安全活动。否则,不得单独驾驶公车; (二)非驾驶岗位人员驾驶公车长途行驶,载客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三)非驾驶岗位人员驾驶公车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驾驶核准驾驶车型以外的其他公车; (四)未取得内部准驾证的其他非驾驶岗位人员不得驾驶公车。 第十四条 驾驶员守则 (一)驾车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 (三)安全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四)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五)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开车; (六)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械失灵或已报废车辆; (八)不准将车辆交给未经批准的非驾驶岗位人员驾驶; (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连续行车达到4小时,须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 (十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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