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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程保險事項.doc
附件一 WWW署營造工程保險注意事項
88年8月5日經(88)水利工字第A880500509號
94年1月21日經水工字第09405000400號
壹、總則
一、WWW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所屬機關)基於風險分擔之原則及減少工程風險損失使工程順利進行,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署所有工程,除下列工程得依據本署工程契約範本第四章「災害處理」規定辦理外,均應依本注意事項及依工程特性辦理投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一)四月底前能完工之堤防工程。
(二)未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
(三)河川疏浚工程。
(四)搶險、搶修及應急(由訂約機關自行核定)工程。
(五)應急工程(由訂約機關自行核定)
前項工程,若經訂約機關認有必要投保時,可依實際需要辦理投保;屬已訂約者,得辦理修正施工預算增列保險費。
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依實際使用之施工機具設備由廠商自行辦理投保。
所有工程均應投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僱主意外責任險。
三、屬專案計畫工程,配合計畫之整體性,得經本署指定或所屬機關專案報本署核定,由機關委託保險專業經紀顧問公司辦理。
四、附加條款:
□001加保罷工、暴動、民眾搔擾附加條款。
□002加保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004加保擴大保固保險附加條款。
□023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034保險金額增加百分之五以內附加條款。
□035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115加保設計者風險附加條款(安裝工程則使用200加保製造者危險條款)。
□116加保已啟用、接管或管理之財物附加條款。
□131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
□132加保業主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
以上所列條款以財政部保險司核准之制式條款為準,機關依工程特性及需要選列為保單附加條款。
本工程一律選列034、035附加條款。
有關保險業者所提之其他附加條款,應本公平合理及維護機關權益之原則,予以適度修正或刪除。
為維護機關權益及工程之風險分擔,得於公平合理之原則下提列相關之附加條款。
五、廠商應將保險單及收據正本乙份、副本二份送交機關審查核可後,始得辦理工程估驗請款。
辦理加保及展延保險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六、保險契約應將「機關」列為被保險人,「廠商」列為要保人。
貳、保險項目及範圍
七、營造工程保險包括下列各項:
(一)契約書「工程保險費」之保險範圍:
1、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2、本保險注意事項規定附加條款之加保。
(二)契約書由廠商管理費支應之保險項目(下列前二款所有工程均應投保):
1、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包括廠商及其分包商在本工程施工期間之受僱人因職務發生意外遭受體傷或死亡者。)
2、僱主意外責任險。(機關定作人之工程監工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因執行本工程相關職務發生意外遭受體傷或死亡者。)
3、本保險注意事項規定之附加條款之加保。
(三)廠商得依實際需要自行加保之保險項目:
1、施工機具設備險。
2、其他廠商依工程特性及其本身條件符合風險分擔原則,所辦理之各項保險。
第(一)款之保險項目與第(二)、(三)款保險項目,應以不同批號之保單辦理投保(分別開立收據)。
參、保險金額
八、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施工機具設備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僱主意外責任之保險金額規定如下:
(一)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金額:包括契約金額、機關供給材料金額等之總和扣除工程保險費、廠商管理費、營業稅及供給材料之搬運費與雜項費等項目之金額。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最少3,000,000元以上,其餘之第三人財損由廠商自行投保。
(三)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最少5,000,000元以上。
(四)施工機具設備之保險金額:廠商依實際使用之施工機具及設備投保。
肆、保險費
九、本工程辦理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等之投保(包括第四點所選定之附加在內),其保險費由機關編列於工程保險費項目中,由廠商向保險人辦理投保。
十、廠商辦理施工機具設備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僱主意外責任險等之投保,其保險費已包括在契約書之廠商管理費項目內,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機關不另編列項目及變更增減。
十一、保險費及自負額計算方式:
(一)各類工程保險費參照附表一「營造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及使用說明編列之。
(二)有關自負額訂定部分,非天災部分參照附表一「營造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天災部分,依據附表一「使用說明」第三點規定辦理。
十二、決標訂約時,工程保險費單價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
十三、廠商依本注意事項第九點投保所繳之工程保險費應與契約書內之工程保險費符合;如廠商自行加保或廠商自願超繳以減低自負額,除其所增之保險費由廠商負擔外,應以不同批號保單另行辦理(含第三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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