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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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基本标准》简介 湖北省卫生监督局 胡荣祥 2007年12月 1、我国放射卫生基本标准的演变 2、GB18871-2002的制定原则与结构 3、重要概念介绍 4、剂量限值 5、医疗照射的控制简介 (一)我国放射卫生基本标准的演变 四个阶段: 1、《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1960) 配套标准 《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剂量》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 《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须知》 (一)我国放射卫生基本标准的演变 2、《放射防护规定》(GBJ8--74) 7章5附录 技术标准与管理要求合为一体 采用ICRP第1、6、9号出版物推荐的“最大容许剂量”概念和剂量限值 职业照射的年最大容许剂量当量5rem 放射工作场所相邻及附近地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年限制剂量当量 放射性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和限制浓度 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控制水平 放射性废物、废水、废气的治理和排放 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分类及其工作场所的分级 建筑物的主要防护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辐射监测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1979) (一)我国放射卫生基本标准的演变 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和《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88) 国际接轨:ICRP第26号出版物 剂量限制体系(防护三原则) 有效剂量当量(50mSv) 同时并行 (一)我国放射卫生基本标准的演变 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ICRP第60号出版物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 IAEA 115号安全丛书 (国际原子能机构) 辐射防护体系(防护三原则,安全) 有效剂量(20mSv,允许连续5年内平均等) (二)GB18871-2002的制定原则与结构 1、制定原则 (1)实践必须是正当的,即只有某种实践给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超过该实践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才可以接受这种可引起辐射照射的实践; (2)所有相关实践的复合照射所致个人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 (3)防护与安全应是最优化的,即应采取最有效的防护与安全措施,使得考虑了各种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在照射的大小、受照的人数以及发生照射的可能性等方面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同时使所致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约束值; (4)只要正当,则应通过干预减少那些不属于某种实践的或失控的源引起的辐射照射,并且干预措施也应是最优化的; (5)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尤其获准从事涉及辐射源的某种实践的法人应对有关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6)应重视培养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素养; (7)应将纵深防御措施引入辐射源的设计和运行程序中, 以弥补防护与安全措施中可能发生的失效和失误; (8)应通过优质的营运管理和良好的工程实践、质量保证、人员培训与资格审查、全面的安全评价以及持续不断的经验反馈来确保防护与安全。 (二)GB18871-2002的制定原则与结构 2、结构 组成:前言、11章、9附录 GB18871—2002规定的内容按一般要求、主要要求和详细要求三个层次逐层深入 (三)重要概念介绍 1、(辐射)源: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 2、照射:受照的行为或状态。照射可以是外照射(体外源的照射),也可以是内照射(体内源的照射)。照射可以分为正常照射或潜在照射;也可以分为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在干预情况下,还可以分为应急照射或持续照射。 3、实践:任何引入新的照射源或照射途径、或扩大受照人员范围、或改变现有源的照射途径网络,从而使人们受到照射的可能性或受到照射的人数增加的人类活动。 4、干预: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 (三)重要概念介绍 5、职业照射: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的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6、公众照射:公众成员所受到的辐射源的照射,包括获准的源和实践所产生的照射和在干预情况下受到的照射,但不包括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当地正常情况下所受到的天然本底辐射的照射。 7、医疗照射:患者(包括不一定患病的受检者)因自身医学诊断或治疗所受到的照射、知情但自愿帮助和安慰患者的人员(不包括施行诊断或治疗的执业医师和医技人员)所受到的照射,以及生物医学研究计划中的志愿者所受到的照射。 (四)剂量限值 1、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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