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健险平安保险团体意外伤害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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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分为基本重大疾病与其它重大疾病两类,基本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投保,其它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具体疾病种类及疾病定义以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释义为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且经投保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符合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释义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或低于投保人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二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或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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