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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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现有各级法院3548个,法官20余万,法官与人口比已经高于日本、英国和美国, “大司法”的格局已基本形成。然而,法官素质总体上仍不够理想。仅就学历而言,法官队伍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不到12万,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不到1万,大专及以下学历仍有四成。因此,必须转变规模扩张的观念,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高素质的法官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们应该建设一支怎样的法官队伍?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概括起来,三大要求:知识是司法裁判的基础,经验是司法过程的血液,良知是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我们需要有知识、有经验、有良知的法官。   一、知识是司法裁判的基础   法官应当系统、深入地掌握法学知识,一般应当经过专业的法科学习。这是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目前,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标准,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通过政法专业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法官,可以保障具有足够知识储备的人进入法官队伍。同时,加强法官培训,建立法官任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在职法官培训制度,改革培训内容、方式、管理制度以及法官培训机构的师资选配方式,逐步实现从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   知识可以靠学习、靠思考来积累。强调思考,是因为思考是法官裁判纠纷的必备要件。通过思考,法官可以领悟恰当的法律推理方式,也可以掌握一定的裁判规律,从而更公正地解决纠纷。强调学习,是因为法官应当是终身学习的职业,既要学习法律知识,也要学习跨学科知识。司法过程涉及人类认识世界的方方面面,可能运用法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文史哲等各个学科的知识。法官个人的哲学观念足以影响裁判;有历史学素养的法官,也许眼光更为深邃,能够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更睿智的判决;爱好文学的法官也许可以把判决书写得更准确、更优美、更有说服力;通晓心理学有助于法官看清当事人的心理,更为接近事实真相;有经济学背景的法官,也许会更多地考虑效率、激励和未来行为的引导;了解一些政治学,法官也许会有更多的政治智慧;掌握一定的社会人类学知识,法官的审判或许能更贴近社会贴近民生。   在知识积累的基础上,法官还需要将知识灵活地运用于审判实践。法典是有限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法律只是为我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但无法规划我们的全部生活,指引我们的所有行为。社会不断发展,生活不断变化,法律的确定性注定了其必然滞后于生活,滞后于社会现实。法律从制定颁行的那一天起,就相对固定了。要使法律相对固定的规则能够契合多变的社会生活,就需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司法过程从来都不是法律的机械适用,不是法律知识的简单运用,不是投币式自动售货机,而是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而作出判断的生动而复杂的创造性过程。   二、经验是司法过程的血液   从革命时期的马锡五到当代数批“十佳法官”,从电影《法官老张轶事》到《马背上的法庭》,我们都可以清楚地感受到“人民司法”的传统,感受到国家倡导的法官的理想类型——即便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但却有丰富的经验,能够很好地处理纠纷。当然,这并不是说知识无关紧要,而是强调经验的重要性。司法涉及纠纷当事人的切实利益,轻者定纷止争,中者断人毁誉,重者判人生死,法官不懂人情世故、没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司法技艺是不行的。   法官的司法裁判以经验为基础,没有足够经验的人通常很难成为一个好法官。一个法官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很难判案,但有了法律知识也不一定就可以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判。法律知识只是影响司法过程的一个因素——当然是重要因素,但还需具备足够的经验,法官才能够公平正义地判断事实、适用法律,作出一个好的裁判。正是因为掌握了司法经验和审判技巧,法官才懂得如何辨别证据的真伪,如何判断事实真相,如何进行利益衡量,如何更有效地解决纠纷,如何减少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如何将法律的精神技术性地融入裁判,如何不断地接近正义。正如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极力强调的,“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经验的获得,靠积累靠琢磨靠提炼。法官既要有社会生活经验,也要有司法实务经验。前者通过日常生活习得;后者通过司法实践积累。书记员工作,法官助理职务,律师职业,企业法务,争端调解,公证经历……这些都可以增加司法实践的经验。律师经历尤其可为司法裁判提供丰富的经验,而且是一种“另一视角”的经验。因此,应借鉴英美法国家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制度。同时,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适当推迟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法官配置还应考虑法官是否具备审理特定类型案件的特殊经验。例如,生活经验丰富、较有耐心的年长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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