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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
【考点二】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3.行为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 (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效;2.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效力待定;2.有效(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 无效 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掩盖非法 无效【注意】超经营范围有效,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会无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3)知道起1年内行使;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四】代理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代理。 3.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4.无权代理的后果:效力待定 (1)各自的权利:
追认权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催告权 (无论善恶)催告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2)其余被代理人负责的情形:被代理人明知、紧急+维护被代理人、表见代理。
5.★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6.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 被代理人、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行为能力
【考点五】仲裁 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 【注意】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2.原则:①“双方”自愿;②独立行使仲裁权(与国家机关独立、仲裁组织之间独立);③★一裁终局原则(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协议: (1)书面; (2)排除诉讼(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必背法条】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4.仲裁程序: (1)一般开庭不公开。 (2)可以和解或调解: ①调解:签收后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②和解:可选择裁决或撤回。若撤回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裁决: ①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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