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导论5(国家环境管理制度2)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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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同时”制度(视频案例) (一)概念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同时设计: 在对有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 如违反,可适用环评法相关责任 同时施工: 建设工程中有关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 如违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和10万以下罚款。 同时投产并使用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相应的合格证后,该环境保护设施方可正式投产使用。并且,非经审批部门的许可,该环境保护设施不得停止经营。   如违反,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二) 适用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一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项目 ——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三)相关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四)制度的环境管理要求 ——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向环保行政 主管部门提交环保篇章,批准后,才可施工。 ——在正式投产和使用前,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环保设施的验收申请报告。 ——环保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查 验收。 四、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一) 概念及制度原理 1、概念: 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2、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的原理: 属于环境保护的中期阶段。通过许可证管理,可将各种可能危害环境的活动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并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需要,对持证人规定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便于对持证人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督和管理。 (二) 类别 ——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 ——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 ——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 (三)环境许可证制度设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应由特定的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人提出申请。 无论是对环境容量的利用,还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由环境利用行为人向有权的环境与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利用申请。 2、应以解除环境法的一般禁止为前提。 环境利用行为与事项本来属于社会或私人的自由,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在行政上设立了一定的限制。设立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遏制有组织有规模的环境利用行为可能产生的环境公共利益的危害或不良影响。 3、应当使环境资源利用人获利。 申请人提出许可证申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某种利益,因此环境法上的许可证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即申请依法获得实施某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一般所禁止行为的权利和资格。比如依法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等。 (四)我国相关许可证管理法律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5条) 《森林法》(第32-35条) 《矿产资源法》(第16条)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各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如:《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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