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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专利权保护与专利侵权救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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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专利权保护与专利侵权救济 当前讲授 学习重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折衷原则的内涵;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具体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的构成及种类。 学习难点: ★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及法律后果; ★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的具体内容。 一、专利权保护的范围的界定及具体保护范围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的界定 1、界定原则 (1)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决定,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必须忠实地、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进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最大限度,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根据这一原则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才被认为是落入到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之内,如有任何不同,侵权指控便不成立。 (2)中心限定原则 所谓“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对于权利要求的理解和解释,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而是以权利要求书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综合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所透露的内容,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该原则将权利要求看作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保护范围可扩大到本专业领域技术人员经仔细研究说明书和附图后即可推断出来的内容。 (3)折衷原则 该原则认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应由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内容决定,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但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措辞的字面意思,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以解释权利要求,但不能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其附图后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内容。 《欧洲专利公约(EPC)》及参加该公约的各国都采用这种原则。该公约第69条规定:“一份欧洲专利或者欧洲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1.1)第2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采取的就是折衷原则。 2、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1.1)第3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的答复、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等)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按照折衷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基准,包括相同特征的技术方案和等同特征的技术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1.1)第7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相同特征的技术方案 相同特征,在进行侵权判定时通常被称为“全面覆盖”,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据此,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专利X为例简析之。专利X包含的技术特征有A、B、C、D四项,为叙述方便,表述为X=A+B+C+D,以下类推。 当某项技术方案X1=A+B+C+D时,则X1=X,X1覆盖了X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X1落入X的保护范围。 当某项技术方案X2=A+B+C+D+E(即X2相对于X增加了技术特征E)时,因X=A+B+C+D,则X2=X+E,继而可以推出XìX2(X包含于X2),此时X2覆盖了X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X2落入X的保护范围。 当技术方案X3=A+B+C+D1,D为D1、D2、D3的的上位概念,亦即D1是D的下位概念特征,此时实际上X3=X,X3落入X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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