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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一)相关市场界定的含义与意义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时间因素、相关技术市场 2009年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二)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 1.替代性分析 2.需求替代分析 3.供给替代 (三)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 (四)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 借助经济学工具分析所获取的相关数据,确定假定垄断者可以将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范围,从而界定相关市场。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 一、禁止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简称横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简称纵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控制经营者集中 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 四、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含义: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类型: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和其他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基本实施制度 一、反垄断执法体制 “三定”方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负责相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等方面的工作; 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二、反垄断执法程序制度 垄断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 非正式的协商和解程序 三、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一)反垄断行政责任制度 (二)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 (三)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 四、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含义 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则与垄断行为并列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各类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3.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4.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的通称。它与反垄断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 第一,产生的背景与法律渊源不同。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和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就产生和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多种法律表现形式。 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则主要是在垄断资本主义产生之后出现的,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反垄断法主要表现为专门的成文法 第二,规制的目的和侧重点不同。 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 反垄断法的目的则是防止竞争不足,保护竞争机制本身不受扭曲,竞争不被排除或限制。 第三,规制对象的性质和违法的构成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在性质上是违反商业道德的,在分析时只存在是否构成的问题,而不存在适用除外和豁免的问题。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既包括垄断行为,也包括垄断状态,而且垄断行为也大多是结构性垄断行为,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一般不直接涉及商业道德,而且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在分析时往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需要大量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并存在适用除外和豁免的问题。 第四,规制方法与责任形式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规制,以民事制裁(主要靠私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手段为主,辅以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手段。反垄断法则既有事前规制,如调查市场结构情况、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事前审查以及对某些垄断协议的事前核准等,也有事后规制,以行政制裁手段为主,辅以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手段。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 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单纯的私法,而是越来越多地渗入了公法的因素 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相对于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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