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目录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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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西省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目录 项目编码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2 航空经营许可证 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经营性通用航空许可证。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项目编码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3 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第657号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第657号 项目编码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4 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可证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 保险业 许可证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七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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